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日前印发,就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我省工业经济的影响,出台财政税费、金融信贷、助企纾困、保供稳价等方面27条具体支持措施,力促全省工业经济保持平稳增长。文件指出,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推动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落地,支持低碳绿色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建设。扩大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持续发展”绿色债券。强化绿色金融评价,加快绿色信贷投放。
加强电煤运行监测预警与调节。协调督促热电企业落实电煤长期协议,组织好电煤储备,确保热电企业平稳运行。协调有关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与重点工业企业对接合作,保障企业用煤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落实国家绿色电价政策。按照国家部署,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对高耗能行业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实施好列入国家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建设,探索推进光伏治沙、滩涂光伏和水面光伏等多种产业融合的新能源创新发展模式,科学有序发展海上风电,带动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装备产业投资。(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各相关市政府)
增强电力保障能力。积极推动现役机组实施节能、供热和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加快国家规划内支撑性电源和跨省输变电工程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投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东北能源监管局、省电力公司,各相关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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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
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提升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工业经济影响,确保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如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6个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3.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4.落实国家留抵退税政策。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5.实施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政策优惠期限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6.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环保支持政策。在政策优惠期限内,继续实施国家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优惠政策。对实行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7.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推动大型国有银行分支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和资源倾斜。加大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不低于5%。(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8.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建立健全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定期梳理稳增长重点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9.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再贴现资金优先投向小微企业票据。(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0.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推动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落地,支持低碳绿色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建设。扩大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持续发展”绿色债券。强化绿色金融评价,加快绿色信贷投放。(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加大企业帮扶力度
11.鼓励市、县(市、区)安排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采用专项扶助、贷款贴息、融资担保补贴等方式,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2.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按规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和职工个人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资金返还比例。(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3.提升科技企业基础创新能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所、人才团队开展产学研合作,组建提升类实质性产学研联盟,按企业研发投入比例,给予研发后补助支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各类研发机构,争创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后补助支持;布局建设一批中试基地、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等创新服务载体,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中试和检测等公共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四、加强保供稳价
14.加强电煤运行监测预警与调节。协调督促热电企业落实电煤长期协议,组织好电煤储备,确保热电企业平稳运行。协调有关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与重点工业企业对接合作,保障企业用煤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5.做好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稳价工作。密切关注大宗原材料市场供需和价格变化,做好铁矿石、化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的价格监测预警。畅通线上线下价格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大宗商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6.拓展工业企业多元化资源供给渠道。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铜矿等省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在矿业权延续、变更、新立等审批环节建立绿色通道;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7.落实国家绿色电价政策。按照国家部署,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对高耗能行业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扩大有效投资
18.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实施好列入国家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建设,探索推进光伏治沙、滩涂光伏和水面光伏等多种产业融合的新能源创新发展模式,科学有序发展海上风电,带动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装备产业投资。(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各相关市政府)
19.增强电力保障能力。积极推动现役机组实施节能、供热和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加快国家规划内支撑性电源和跨省输变电工程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投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东北能源监管局、省电力公司,各相关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0.加快企业升级改造。省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数字化技术改造,推动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程。加强产业基础能力建设,启动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1.加大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加快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推动沈阳、大连等市建设5G、光纤“双千兆”城市,推进国家北斗导航位置服务数据中心辽宁分中心建设,实施沈阳、大连人工智能计算中心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六、稳定外资外贸
22.推动外贸稳定发展。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贸企业、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金融支持。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引导各地区、进出口商协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加快中欧班列(沈阳)集结中心建设,增加新班次;开行冷藏班列、定制班列,拓展运输商品种类,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
23.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完善外商投资投诉机制,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建立健全重点外资项目联系制度,结合疫情防控需要,提升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便利度。深入实施辽宁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支持外资增资扩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政府外办,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
24.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围绕头部企业推进实施产业链招商,举办第三届辽洽会、大型辽宁招商引资促进周、专题产业精准对接会。积极跟进在谈重点项目,推动尽快签约落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
七、强化要素支撑
25.加强用地保障。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6.用好用足国家有关能耗政策。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优化考核频次,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争取 “十四五”期间重大项目列入国家能耗单列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7.支持企业减污增效。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分区管理,推动各地区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立重污染天气生产调控白名单,支持钢铁等重点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精准实施企业生产调控,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管控对企业生产影响。对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三分之一,保障尽快开工建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八、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设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金融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等省中直单位参加的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措施跟踪落地、政策研究储备、解决有关问题,统筹推进全省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省发展改革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积极推出有利于稳定工业经济的细化实施细则,努力形成政策合力,尽早显现政策效果。各地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统筹发展与安全,抓好各项措施落地落实落细。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拓展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三)加强调度评估。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企业在重要节假日开复工情况的监测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省政府督查室适时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评估,全力推动国家、省有关政策落实。各地、省直及中直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于4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关于相关政策措施的说明
附件:
关于相关政策措施的说明
1.第1条措施中提到的中小微企业适用范围是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规定,(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第2条措施中提到的延缓缴纳税费是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规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3.第2条措施中提到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适用范围是指: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制造业小微企业。
4.第3条措施和第5条措施提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5.第4条中措施中提到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企业是指: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6.第9条措施中提到的“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是指:对上年度第三季度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为1-5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人民银行自2022年起按照其普惠小微贷款季度余额环比增量(即本季度末比上季度末增量)的1%提供资金激励,对其当季余额增量为负的,后续季度补足后再计算增量。
7.第10条措施中提到的“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是指:人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为碳减排重点领域内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