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宿迁市工业经济规模总量不断壮大,土地、能源、环保等要素制约愈加明显,亟需对企业分类施策,倒逼落后企业关闭退出、低效企业加快转型,推动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技术、高成长性企业集聚。为此,宿迁市出台《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实施差别化用电政策的通知》,实施差别化用电政策。
从2022年1月1日起,宿迁市对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为D类(落后整治类)的企业用电量在市场交易电价或者供电公司代理购电价格基础上实行加价。当年综合评价为D类的企业作为次年差别化电价政策施行范围。首年被评为D类的企业,每千瓦时加价0.05元;连续两年被评为D类的企业,每千瓦时加价0.08元;连续三年被评为D类的企业,每千瓦时加价0.1元。
差别化电价政策加收的电费按照“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以及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的相关要求,由宿迁市财政统一管理,用于支持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