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条约,原则上放射性废物由产生国家处理。日本《外汇及外国贸易法》规定,禁止出口放射性废物。即使其他国家同意,并认可日本出口,按日本国内法,原则上也禁止。目前日本政府正在考虑调整《外汇及外国贸易法》。梶山弘志称:“为顺利推动报废核电站工作,我们考虑做出必要调整。”梶山弘志还表示,可出口核废物包括蒸汽发生器、给水加热器和核废料运输贮存容器这3种。
另据《朝日新闻》此前报道,报废核电站会产生大量放射性废物,包括重达数百吨的蒸汽发生器等大型设备。这类废弃物占用大量空间,日本核电能源业界希望能放宽相关出口限制。
新华社此前消息称,福岛两座核电站废弃工作推进缓慢。《东京新闻》今年1月报道,福岛第一核电站完成报废的时间可能比预定时间即2041年至2051年更晚;《朝日新闻》7月报道,东电力争在2064年完成报废福岛第二核电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