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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印发!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24  浏览次数:888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黑龙江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征求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意见的函》,以下为原文:

关于征求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意见的函

各市(地)发展改革委,国网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各相关企业: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落实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公平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责任,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引领的长效发展机制,促进全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建设,我委起草了《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征求意见,有关要求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请国网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经营区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国网省电力公司按照国家下达我省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结合我省电力装机、市场交易比重、发用电量现状及预测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论证后,就方案中提出的权重指标及分配、实施机制等内容提出意见及其依据,就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政策措施提出建议,以确保完成实现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权重指标的组织落实工作。

二、省电力交易中心结合我省电力交易市场运行实际情况,重点就电力交易用户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权重指标设定、消纳量监测核算和交易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以通过省电力交易平台公开征求电力交易用户对方案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三、各市(地)发展改革委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公开并广泛征求市(地)及所属县(市)相关部门、企业意见和建议,汇总后报送我委。

四、各相关企业可以通过各市(地)发展改革委,也可以直接向我委反馈意见和建议。

五、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逾期视为无意见。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委,同时发送电子文档至hljxnyc@163.com,并在电子邮件标题注明“xx(单位名称)对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的反馈意见”。

附件:1.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2.《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15日

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论述,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落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新能源函〔2019〕219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消纳保障实施机制

(一)全省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包括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二)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明确的消纳责任权重,对全省区域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明确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并按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督促落实,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省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依据本消纳实施方案在省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账户注册,积极主动完成消纳责任权重。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自愿完成高于省发展改革委对其规定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超额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能耗考核。

(四)国网省电力公司依据本实施方案编制电网企业“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所属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各自消纳责任权重。

(五)省发展改革委授权省电力交易中心,对全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信息管理。省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授权,负责对全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账户注册管理、消纳量核算及转让,并向省发展改革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报送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及分析评估等相关工作。

(六)东北能源监管局按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运行要求,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完善调整现行电力交易规则,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相关交易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

二、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

(一)国家下达各省级行政区消纳责任权重区分水电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分别设定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按照保障完成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努力完成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的原则,我省2020年度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按照24%执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按照22%执行。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

(三)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2020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方案如下:

1.国网省电力公司等不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27.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25%。

2.通过电力市场购买电量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独立售电公司、配售电公司,承担与其年购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消纳责任权重为12%,不单独设定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3.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按照年自发自用电量和通过电力市场购买电量分别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自发自用电量部分消纳责任权重为12%,不单独设定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对由国网省电力公司直接供(售)的电量不做考核。

4.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未与公共电网联网的,承担与其年自发自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消纳责任权重为12%,不单独设定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国网省电力公司可以结合企业发用电量、运行成本影响等实际情况为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分别设定不同的消纳责任权重,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

根据电力市场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东北能源监管局不断扩大电力市场交易规模,逐步提高电力交易用户、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消纳责任权重,最终实现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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