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导向POLICYGUIDE
当前位置: 首页 » 技术前沿 » 政策导向
政策导向

湖南发文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24  浏览次数:525
        6月19日,湖南省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确保降价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有效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

《通知》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其中,关于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电价。转供电主体对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执行的电价不得超过省发改委规定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标准:2018年11月-2019年3月为0.919元/千瓦时;2019年4月-6月为0.9011元/千瓦时;2019年7月-2020年1月为0.8503元/千瓦时。2020年2月-12月,转供电主体要将降低工商业电价5%的优惠金额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

详情如下: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发改价调〔2020〕420号

各市州发改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确保降价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有效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去年以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

1、关于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电价。转供电主体对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执行的电价不得超过我委规定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标准:2018年11月-2019年3月为0.919元/千瓦时;2019年4月-6月为0.9011元/千瓦时;2019年7月-2020年1月为0.8503元/千瓦时。2020年2月-12月,转供电主体要将降低工商业电价5%的优惠金额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

2、关于大工业终端用户电价。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剔除物业共用设施用电后,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费用。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或租金解决,不得以任何名义在电费中加价。

二、加强对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的监管

目前,省市场监管局正部署开展全省电力价格监督检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物业小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各地要及时总结电价优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短板和弱项,研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监管难题。

三、加大降价政策宣传力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发声,采取各种有效宣传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工作力度,加强转供电价格政策宣传解读,形成鲜明的舆论导向,确保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全面了解知晓降价政策、执行落实降价政策。对转供电主体截留国家降价红利的,鼓励终端用户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举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19日

 
免责声明:
本站所提供的文章资讯、图片、音频、视频来源于互联网及公开渠道,仅供学习参考,版权归原创者所有! 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通知我们,我们会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


 
[ 技术前沿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