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说】近日,县发改局会同县民政局转发了省市发改委和民政部门关于调整完善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免费电量政策文件。为适应低收入群体动态和信息化管理要求,确保电价扶持政策“应享尽享”,提升低收入群体获得感,调整完善了低收入群体免费电量政策。将享受免费电量的对象由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调整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对“低保户”和“特困户”每户每月免收15千瓦时电量电费,每千瓦时电价按保山市居民用电最低一档电价水平执行。免费电量的用户电费由“即征即退”调整为“先征后返”,即供电部门先按实际用电量收取电费,再由民政部门将免费电量金额兑现到户。调整后政策自2019年6月1日用电量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