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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再次明确相关政策,转供电主体违规收费或影响征信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23  来源:深圳商报  浏览次数:473

经过2018年三次电价调降后,深圳大量及高需求工商业用电类别到户电价共降低0.84分/千瓦时,普通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到户电价共降低8.51分/千瓦时。

 

原标题:降电价红利不能被截流

我市再次明确相关政策,转供电主体违规收费或影响征信

深圳商报2019年04月06日讯 为了解决部分转供电主体存在未明码标价、重复收费、固定电费单价等问题,深圳市发改委、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近日在龙华召开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宣贯会。

经过2018年三次电价调降后,深圳大量及高需求工商业用电类别到户电价共降低0.84分/千瓦时,普通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到户电价共降低8.51分/千瓦时。

为了把红利传导到工商企业,杜绝中间环节的红利截流,2019年3月出台的深发改246号文件规定,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向供电企业缴纳电费的平均电价(总电费除以总电量)向分表用户收取电费,即分表用户电费=平均电价×分表用户电量。转供电主体收取的分表用户总电费不得高于向供电企业缴交的电费。转供电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与分表用户协商分摊解决,不得另行加收电价和电费。

据政策宣贯会透露,在实际操作中,允许转供电主体在短时期内对收取电价的偏差进行“平滑处理”;收取的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不得与电量挂钩。会议还要求各转供电主体在5月20日之前完成整改,并在5月30日之前将填好并加盖公章的转供电收费情况表报送所在辖区供电企业。

深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2018年部分转供电主体存在未明码标价、重复收费、固定电费单价等问题。有的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收费通知单只显示收费总金额,而不显示单价和用户的实际用电量,也不注明分摊电量或电费。还有的转供电主体涉嫌重复收取共用设施电量分摊费用,将公共照明、空调电梯供水加压等公用设施用电费用一方面在物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另一方面又通过转供电环节分摊的方式,向终端用户再次收取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等公摊费用,涉嫌重复收费。

对未落实降价降电价政策的转供电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责令限期退还多收价款,并依据退还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违规的转供电主体,将在信用深圳上予以公示,将影响未来的信用贷款等。

深圳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降成本对改善深圳营商环境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降电价的红利是给企业的,不是给供电站的。龙华供电局负责人表示,要协助转供电主体完成整改,使工商业用户真正享受到降电价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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