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法规INDUSTRYREGULATIONS
当前位置: 首页 » 技术前沿 » 行业法规
行业法规

关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涉及小水电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02  浏览次数:2719

2017年,中央环保巡视全国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风暴笼罩小水电。期间,多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简称“负面清单”)陆续发布,涉及小水电。

(图1甘肃省某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截图)

负面清单对小水电产生重大影响,进入2018年,负面清单在小水电业内被不断提及。本文对负面清单相关内容进行了整理分析,供参考。

一、负面清单相关资料(背景信息)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颁布了首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其后目录内容进行了多次调整,目前的最新版是2013年2月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

根据该指导目录,水力发电为鼓励类;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为限制类;淘汰类不涉及水力发电。目录摘要见图2。

(图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摘要)

2、《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

2016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发改经体〔2016〕442号)。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电力项下都不涉及水力发电。禁止准入类截图见图3。

(图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截图)

3、主体功能区&重点生态功能区

(1)主体功能区。2010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作为我国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

该规划将我国国土空间分为以下主体功能区:按开发方式,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按开发内容,分为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按层级,分为国家和省级两个层面。

(图4主体功能区分类及其功能)

提示:注意图中主体功能区分类下的禁止开发区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

(2)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指生态系统十分重要,关系全国或区域生态安全,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以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区域,主要类型包括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防风固沙区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区。——摘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2017年5月)。

4、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图5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示意图)

 
免责声明:
本站所提供的文章资讯、图片、音频、视频来源于互联网及公开渠道,仅供学习参考,版权归原创者所有! 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通知我们,我们会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


 
[ 技术前沿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