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的计算申报。表内带*的为必填项。
2.第1栏“月份”:按税款所属期分月填写,如“1月”、“2月”、“3月”。
3.第2栏“固体废物类别”:按行单项填写“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海洋工程纳税人排放生活垃圾的,填写“生活垃圾-海洋工程”。
4.第3栏“固体废物名称或危险废物代码”:固体废物类别为“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的,填写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名称;固体废物类别为“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相应代码填写。
5.第4栏“本月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填写当月产生的应税固体废物数量。
6.第5栏“本月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填写当月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的固体废物数量。
7.第6栏“本月固体废物的处置量”:填写当月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
8.第7栏“本月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含综合利用量)”:本月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含综合利用量)=本月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本月固体废物的贮存量-本月固体废物的处置量。综合利用应税固体废物的,填报《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噪声环境保护税的计算申报。表内带*的为必填项。
2.第1栏“月份”:按税款所属期分月填写,如“1月”、“2月”、“3月”。
3.第4栏“噪声时段”:填写“昼间”或“夜间”,同一噪声源昼、夜均超标的,应分行填写。
4.第5栏“监测分贝数”:填写实际监测的最高分贝数,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填写。
5.第6栏“标准限值”:按照所属声功能区的执行标准中对应的“标准限值”填写。
6.第8栏“污染物名称”:填写“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或“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
7.第9栏“超标不足15天”:超标天数区分昼、夜,分别计算。噪声源超标不足15昼(夜)的,填写“是”;达到或超过15昼(夜)的,填写“否”。
8.第10栏“超标天数系数”:第9栏为“是”的,本栏填写“0.5”;第9栏为“否”的,本栏填写“1”。
9.第11栏“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的填写“是”,其他情况填写“否”。
10.第12栏“边界超标系数”:第11栏为“是”的,本栏填写“2”;第11栏为“否”的,本栏填写“1”。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环境保护税减免税的计算申报。表内带*的为必填项;享受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减免税优惠的,须填写第7、8、9、10、11栏;享受固体废物减免税优惠的,无需填写第2、3、6、7、8、9、10、11栏。
2.第7栏“月均浓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填写。
3.第8栏“最高浓度”:采用自动监测的,按照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最高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最高日平均值填写;采用监测机构监测(含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的,按照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最高浓度值填写。
4.第9栏“执行标准”:按照孰严原则选择填写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
5.第10栏“标准浓度值”:填写执行标准对应的浓度值。
6.第11栏“污染物排放量”:根据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的数据得出的污染物排放量填写。
7.第12栏“减免性质代码(减免项目名称)”:按照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或名称填写。
8.第13栏“污染当量数或综合利用量”: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填写实际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享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填写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9.第14栏“单位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填写。
10.第15栏“本期减免税额”:享受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减免税优惠的,本期减免税额=“污染当量数或综合利用量”ד单位税额”×N(N为减免幅度,包括25%、50%、100%);享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本期减免税额=“污染当量数或综合利用量”ד单位税额”。
填表说明: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或适用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纳税人,以及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填报本表。表内带*的为必填项;按次申报的纳税人,无需填写第1、5、6、7、8栏。
2.第1栏“月份”:按税款所属期分月填写,如“1月”、“2月”、“3月”。
3.第2栏“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的税目填写,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煤矸石)”、“固体废物(尾矿)”、“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冶炼渣)”、“固体废物(粉煤灰)”、“固体废物(炉渣)”、“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噪声(工业噪声)”。
4.第3栏“污染物名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污染物名称填写。水污染物是“pH值”时,根据实测pH值对应填写“pH值(0-1,13-14)”、“pH值(1-2,12-13)”、“pH值(2-3,11-12)”、“pH值(3-4,10-11)”、“pH值(4-5,9-10)”、“pH值(5-6)”;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按照表中“类型”填写,如“禽畜养殖场(牛)”、“禽畜养殖场(猪)”、“小型企业”等。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填写,其中:税目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相应代码填写;税目为“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的,按照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名称填写。噪声填写“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污染物名称填写。
5.第4栏“特征指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填写,如“牛”、“猪”、“鸡”、“床”等。
6.第5栏“单位”:填写“特征指标”的具体单位,如“头”、“羽”、“张”、“吨”等。
7.第6栏“特征指标数量”:填写“特征指标”的数量,若“特征指标”是“牛”的,填写具体头数,如“500”。
8.第7栏“特征系数”:填写参与污染当量数计算的系数项。
9.第8栏“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中污染当量值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特征值填写。
10.第9栏“计税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计算的,“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采用特征系数计算的,“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系数”÷“污染当量值”。采用特征值计算的,“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值”。
11.第10栏“单位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填写。
12.填表举例1:某存栏量500头牛的禽畜养殖业纳税人,采用本表申报时,“税目”栏应填写“水污染物”,“污染物名称”栏应填写“禽畜养殖场(牛)”,“特征指标”栏应填写“牛”,“单位”栏应填写“头”,“特征指标数量栏”应填写“500”,“特征系数”栏不填写,“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栏应填写牛的污染当量值“0.1”,“计税依据”栏=“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500÷0.1=5000。
13.填表举例2:某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中规定住宿业纳税人按照3特征值/每床位˙每月核定计算“污水”的环境保护税,若某住宿业纳税人有100张床位,采用本表申报时,“税目”栏应填写“水污染物”,“污染物名称”应填写“污水”,“特征指标”栏应填写“床位”,“单位”栏应填写“床”,“特征指标数量栏”应填写“100”,“特征系数”栏不填写,“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栏应填写特征值“3”,“计税依据”栏=“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值”=100×3=300。
14.填表举例3:某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中规定建筑扬尘(按一般性粉尘计)的特征系数为“1.2千克/(平方米˙月)”,若某建筑施工单位某月施工面积为10000平方米,采用本表申报时,“税目”栏应填写“大气污染物”,“污染物名称”应填写“一般性粉尘”,“特征指标”栏应填写“月施工面积”,“单位”栏应填写“平方米”,“特征指标数量”栏应填写“10000”,“特征系数”栏应填写“1.2”,“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栏应填写一般性粉尘的污染当量值“4”,“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系数”÷“污染当量值”=10000×1.2÷4=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