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府〔2016〕60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日
珠海市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深入推进我市电力体制改革,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尊重电力工业发展规律,立足珠海电力供应现状,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和省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完善电价形成机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激发市场活力,积极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促进电力工业清洁、高效、安全、可持续发展,为形成现代能源供应保障体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切实履行好政策规划制定、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职责。
坚持整体部署、试点先行。对全市电力体制改革目标、任务、路径作出整体设计,分步有序推进;在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部门间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近期重点围绕我市电力体制改革目标、任务,做好配售电改革试点工作。
坚持安全节能、保障民生。切实落实节能减排要求,推动电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做好风险评估和应对预案,提高电力安全可靠水平。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分类施策,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确保用电价格相对平稳。
二、重点改革任务
(一)稳步推进配售电改革。
1.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以新建产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城市新区等为重点,推动社会资本进入配电领域。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在横琴新区和西部生态新区等部分区域推进配电改革试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和智能微电网的企业可在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内从事售电业务,并按约定履行供电营业区内保底供应商义务。[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市科工信局、珠海供电局(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建立售电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机制。按照省制定的售电市场主体管理办法,科学确定符合技术、安全、环保、节能和社会责任要求的售电主体准入条件,售电企业应拥有与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经营场所,以及相关专职专业人员,并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明确售电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规则,市场主体要确保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于退出之前履行完毕或予以转让。加强售电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强化监管,切实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市科工信局、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市环保局、珠海供电局)3.加快培育售电市场主体。以横琴新区现有冷热电联供和斗门新青工业园、金湾东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智能电网项目为依托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为全面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积累经验。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发电企业等组建售电主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主体,从事售电业务,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专业化的售电企业,逐步形成电网企业所属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独立售电公司等多层次的售电市场主体。(市科工信局、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市国资委、珠海供电局)
4.赋予售电市场主体相应权责。根据省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市场主体相应权责,落实保底供电服务职责分工,建立相应补偿机制。电网企业要无歧视向售电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按约定履行保底供应商义务,确保无议价能力用户有电可用;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在其供电营业区内承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义务。售电主体可以采取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商购电等多种方式在电力市场购电。售电主体、电力用户、其他相关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相应权利义务,约定交易、服务、收费、结算等事项,鼓励售电主体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能咨询等增值服务。(市科工信局、各区、市发展改革局、珠海供电局)
(二)加快建立促进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发展的新机制。
1.开放电网公平接入。按照广东省修订的电网接入相关管理办法,落实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积极推进电源、电网协调发展,完善电网提供备用等服务管理。电网企业应简化业务办理流程,明确电网接入标准,为用户接入电网提供便利化服务。(珠海供电局、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工信局)
2.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强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扶持,完善相关激励机制,新增用电需求优先满足清洁能源消纳,加快发展海上风电,大力推进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推动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支持可再生能源、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优先上网。(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市科工信局、市环保局、市海洋农业水务局、珠海供电局)
3.积极发展分布式电源。全面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市场,加快推进斗门、金湾分布式电源项目的各类试点和示范。鼓励以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和城市新区等为重点大力发展天然气分布式电源,因地制宜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准许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络和终端用电系统,逐步推动其向周边用户直接供电,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或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电源。(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市科工信局、市环保局、珠海供电局)
4.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加强对自备电厂的监督管理,自备电厂的建设运行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能源产业政策、电力规划布局、节能和环保排放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善和规范余热余压等资源综合利用类自备电厂发电上网政策,允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能效、环保要求的自备电厂按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交叉补贴、并承担发电企业的社会责任后有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加强自备电厂发电运行管理,自备电厂发电上网应严格服从调度管理,参与调峰等辅助服务。(市科工信局、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环保局、珠海供电局)
5.大力发展智能电网。推进万山群岛、横琴新区和西部生态新区等智能电网示范项目建设,加快微电网示范项目建设,积极应用高效分布式供能及储能等新技术,开展配电自动化升级、智能用电小区建设、智能楼宇建设和智能电表应用,逐步推进城市配用电微电网改造提升和居民用户智能微电网应用,提高供电可靠性及与用户双向互动能力。(市科工信局、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环保局、珠海供电局)
(三)配合省推进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各项工作。1.配合推进电价改革。积极推进输配电价改革,逐步过渡到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稳妥推进发售电价格市场化,将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分类推进交叉补贴改革,逐步减少工商业内部交叉补贴,妥善处理居民、农业等用户和不同地区间交叉补贴。(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工信局、珠海供电局)
2.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规范市场主体准入标准,建立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机制。促进市场主体开展多方直接交易,不断扩大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构建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鼓励符合规定的市场主体参与电力交易。完善电力市场辅助服务机制,迸一步完善并网发电企业辅助服务考核机制和补偿机制。(市科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局、珠海供电局)
3.支持市场主体参与省电力交易机构建设。政府相关部门将积极帮助相关企业了解电力交易平台及相关规定,充分利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的市场功能。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全省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进行注册,充分享受其提供的各类电力交易服务,包括提供结算、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改革和规范电网企业运营模式。(市科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局、珠海供电局)
4.完善发用电管理机制。完善节能低碳调度机制,加强节能低碳调度支撑系统建设。落实省加强发用电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发用电管理改革。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开展有序用电工作。保障对澳门安全稳定供电,为澳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市科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局、珠海供电局)
5.创新统筹规划和科学监管机制。优化电源电网布局,继续推进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做好分级监管。推进电力审批制度改革。按省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将电力市场信用体系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安排。完善电力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市科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珠海供电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领导挂帅、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建立市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各自职责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进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加强统筹协调。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要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等相关重点领域改革有机结合,统筹推进。市科工信局要结合珠海实际,在配售电领域先行先试,牵头制定我市专项改革试点方案,经市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部门间联席会议审议后,报送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部门间联席会议审批。市财政要安排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费,用于支持试点研究、方案编制和推进相关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做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市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部门间联席会议。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对电力体制改革的宣传报道,及时发布改革信息,做好政策措施解读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最大程度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推进我市电力体制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来源:珠海人市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