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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政策研究 《电力法》何时修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03  浏览次数:371
     从安徽省物价局获悉,经国家发改委批复,安徽省2016年至2018年电网输配电价将进行下调,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安徽省的输配电价,安徽省大工业(含中小化肥)、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143分,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安徽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标准执行。原《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2015年电力直接交输配电价相关政策的函》(皖价商函〔2015〕142号)同时废止。

电网销售电价调整自2016年3月15日起执行;电网输配电价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6〕5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电网销售电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我省的输配电价,我省大工业(含中小化肥)、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143分,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见附件1、附件2)

二、调整电网输配电价。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标准执行。原《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2015年电力直接交输配电价相关政策的函》(皖价商函〔2015〕142号)同时废止。

三、电网销售电价调整自2016年3月15日起执行;电网输配电价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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