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落实是关键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全额保障性收购”并非首次提出。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便提出要对可再生能源电力实行全额收购,但遭遇实际执行难题,“弃风”“弃光”始终没有彻底解决,根据国家能源局统计,2014年中国并网风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1905小时,同比减少120小时。虽然弃风率降至近年低值,但其背后的问题根源并未解决。
一位证券公司行业分析师告诉记者,此次政策亮点在于实现“全额收购”原则的依托不再是政策的呼吁,而是有了实实在在的抓手,即落实到年度发电计划中予以体现。
据介绍,获得计划电量指标是保障发电企业收益的最大因素,此次提出发电计划优先考虑清洁能源,有了这样的年度发电计划保障,风电、光伏等目前主流的清洁能源发电量才能更好避免“弃风”、“弃光”等现象。
该《意见》要求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时,应采取措施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专家吴达成认为,可再生能源再次获得政策支持,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次纳入到新一轮电改的框架内,并付诸部委文件,需要协调各部门稳步推进,关键是如何有效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上述分析师表示,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提了这么多年却执行不到位,关键问题是没有具体可操作的细则。此次出台的政策,虽然比以前细化了一些,但仍面临诸多问题,比如发电计划应由谁来负责,如何做好监管等,亟待出台一系列更细化的配套政策。
全额收购多年无果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7年,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电监会、能源办四部委联合发布的《节能发电调度办法》就指出,为提高电力工业能源使用效率,在保障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可再生发电资源,按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依次调用发电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此后,广东、江苏、河南、四川、贵州等5省试行节能调度后,较好地解决了弃风弃光等问题,但在向全国铺开的时候却遇到阻碍。
此后,多个文件也都有可再生能源全额收购和优先调度的相关表述。2013年7月出台的《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电网企业应保证分布式发电多余电量的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2013年11月出台的《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电力调度机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
然而,历经多年利益博弈,最终结果是,清洁高效的可再生能源未得到优先调度的待遇,弃光弃风等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在传统的计划调度下,发电量的多少通常是按照发电厂或发电机组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成本来确定,并未考虑节能减排及环保因素。在这种思维模式下,优先调度的一定是火电。”一位风电场负责人告诉记者。
一位业内学者对记者表示,应尽快改变现行的发电量计划指标体系,不能因为考虑火电企业经济效益问题而多烧煤,减少可再生能源上网和调度。
某风电设备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可再生能源已经从我国能源格局中的补充地位逐步提升到主体地位。但是,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战略定位尚未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可再生能源产业市场环境建设滞后,致使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难落实,各方利益协调机制不畅,某些地方政府部门甚至违背《可再生能源法》宗旨出台规章制度,制约了行业健康发展。
“因此,迫切需要对《可再生能源法》及《电力法》进行修订,从法律这一基础和根本上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地位。只有这样,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才能落到实处。”该负责人称。
法律、政策、产业要形成合力
为了调动各方积极性,减少政策实施阻力,此次发布的《意见》提出,通过替代发电(发电权交易)、辅助服务等市场机制,实现不同类型电源的利益调节,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调峰承担方,鼓励清洁能源直接购买辅助服务。
上述风电场负责人告诉记者,几年前,曾兴起过风火互补发电权交易,也就是火电厂减少一部分发电量,把发电权给风电厂,风电厂则从发电所得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来补偿火电。但这一政策措施最终得益的是火电。最后的结果不是“互补”,而是风电的发电权面临被买空的尴尬。“因此在这一轮的改革措施中,应避免此类政策效应的出现。”他说。
记者同时了解到,最新一版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近日已上报国务院,公布之日或将不远。
齐鲁证券的一位研究人员告诉记者,配额制强制要求发电公司多用新能源、强制要求电网公司收购一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强制要求地方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配合以相关的奖惩制度。这将有助于解决可再生能源的上网问题,并进一步理顺市场。
一位新能源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除了法律保障、政策制度设计外,从产业自身来讲,新能源必须降低“度电成本”,提升经济性,这是新能源现阶段面临的核心问题,也是决定其能否全额收购和优先调度的关键点。
来源:中国能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