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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的通知》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08  浏览次数:338

北极星输配电网讯: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物价局、扩权县(市)物价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规定,现将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范围重新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适用范围

(一)城乡居民家庭住宅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不含利用居民住宅、集体宿舍开办会所、商店、餐饮、美容美发、网吧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

部队生活用电是指部队(含武警)营区内宿舍的生活用电,不含办公、训练、装备、指挥等用电。

(二)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住宅小区(村庄)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以及居民小区用水增压水泵、居民供热终端换热站、居民小区电锅炉供暖、中央空调(含国家鼓励的热泵技术供暖、制冷)用电。不包括小区(村庄)内的生产和经营性场所用电,以及属市政、交通等部门管理的道路照明用电。

(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l)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含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以及党校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培训中心等。

(四)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五)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不含经营性和非生活设施用电。

(六)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电。具体包括: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的办公场所用电及其附属的非经营公益性的文化娱乐场所用电。

(七)博物馆、图书馆、会展中心、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电。

(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是指乡镇及其以下农村居民饮水工程用电。饮水工程同时用于非居民用水的,应按照供水比例确定相应的用电量。

(九)监狱监房生活用电。

三、相关要求

本文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文不一致的均以本文为准。

河北省物价局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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