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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7号“关于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22  浏览次数:486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讯:2014年12月1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陕政发〔2014〕37号“关于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从2014年起连续3年,陕西省每年规划建设100MW分布式项目。以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为契机,建设6个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50个光伏发电应用示范镇、文化旅游名镇(街区)及示范村。力争探索出适应全省地域特征、资源条件、可复制、能推广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新模式。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陕西省级财政资金按照1元/瓦标准,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

以下是意见全文: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促进我省能源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建设“美丽陕西”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6号)总要求,充分利用我省光伏产业链完整、太阳能资源丰富、空闲可利用屋顶充裕的优势,通过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带动我省光伏发电应用加快发展。

二、示范目标

从2014年起连续3年,按照每年100兆瓦左右的规模布局。以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为契机,建设6个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50个光伏发电应用示范镇、文化旅游名镇(街区)及示范村。力争探索出适应全省地域特征、资源条件、可复制、能推广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新模式。

三、推进原则

(一)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正确处理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的关系,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积极扶持示范项目,引导和保护企业投资光伏发电的积极性,遵循市场规律,建立激励和制约机制,着力培育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创新多元化示范模式。积极做好示范试点,进一步探索分布式光伏发电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稳步推广普及。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为用户提供光伏电力,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分布式光伏应用推广领域。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取得新突破,高效、合理、持续地开发利用太阳能资源。

(三)以应用带动产业稳健发展。以示范项目和省内重点光伏企业为依托,加快形成我省光伏产业和技术优势,不断提升光伏开发应用水平,促进光伏发电与制造产业融合发展。
 

四、示范重点

(一)屋顶发电。优先在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会展场馆、体育场馆、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筑屋顶建设示范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党政机关、医院、科研单位和城镇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顶推广小型示范发电系统。

(二)光伏照明。城市、重点镇、产业园区、旅游风景区新建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的照明设施,以及具备条件的城镇道路交通信号灯,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系统,并对现有设施逐步进行改造。

(三)建筑一体化。在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鼓励企业研发、生产和推广标准化、集成化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

(四)农村光伏发电。利用农户院内空闲可利用土地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农户扶贫、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促进群众生活改善和农业农村发展。

五、并网服务

(一)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积极发展应用融合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电网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电网企业提供的电能计量表明确区分项目总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包括合同能源服务方式中光伏企业向电力用户的供电量)和上网电量,并具备向电力运行调度机构传送项目运行信息的功能。

(二)优化并网审批流程。对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要按照《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设立的“绿色通道”,由设区市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电网接入并提供相应并网服务,明确申报材料内容和办理时限。进一步落实个人光伏发电系统实行一站式并网接入服务等规定。

(三)完善并网运行服务。电网企业创造条件,方便分布式光伏发电在用户侧并网。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装置。
 

六、扶持政策

(一)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和预留光伏发电空间设计。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新建、改扩建建筑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按不同承载类型进行建筑设计。鼓励新建工商业和公共建筑先行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物,无偿提供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结合新农村建设、城镇化、移民搬迁等工作,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应用。积极试点光伏玻璃幕墙应用。

(二)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模式。对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全额上网”模式。对用电负荷显著减少、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备案项目,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原备案文件、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补贴目录须向原批准单位申请变更。对利用地面或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进行建设,且接入电压等级、建设容量、消纳范围等符合要求的光伏电站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在示范区探索分布式光伏发电区域电力交易试点,允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同一变电台区的符合政策和条件的电力用户直接售电,电价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电网企业负责输电和电费结算。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在落实好国家现有电价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省级财政资金按照1元/瓦标准,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鼓励市、县政府安排资金对光伏发电项目给予补助。各地不得以征收资源使用费等名义向光伏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四)创新金融支持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与示范区合作,通过建立统借统还融资平台等方式为示范项目提供更便捷的金融服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投资基金,积极探索采用项目收益和项目资产作质押的融资模式。鼓励和争取金融机构开展个人信用贷款、免担保贷款,减少贷款环节,提高贷款效率。

(五)发挥节能政策支持作用。具备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条件的省市级重点用能单位,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各地可将建筑光伏发电应用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及奖惩制度,消纳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的单位可按折算的节能量参与相关交易。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参与国内自愿碳减排交易。

(六)合理确定支持重点。省级补助资金优先支持示范项目建设,及已出台支持政策的设区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对其下属企业统一组织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鼓励优先采用高效光伏组件、光伏发电集成系统、光伏发电系统平衡部件等产品,降低项目建设成本。
 

七、组织保障

(一)提供便捷服务。市、县(区)能源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规定,明确备案标准和流程,并确定专人协助项目业主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一站式全过程快捷服务,设立举报电话并对外公布。电网企业要加强基层人员培训,督促其严格执行并网服务规定,制定并网流程图,在网站和最近的受理点公布,做好光伏项目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按月代国家财政转付补贴资金。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示范指标,编制示范项目计划,并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会同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负责项目备案,检查项目进展、按照要求报送项目备案、建设、运行等信息。

省财政厅从相关资金中每年筹集1亿元,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实行专项补贴,并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落实光伏建筑一体化和预留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空间设计、施工、验收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有利于促进省内光伏制造产业发展的原则,负责制定我省推进示范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引导我省光伏制造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创新发展模式,降低制造成本,参与示范区建设。

各市(区)县尤其是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要出台相应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示范项目全过程协调机制,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提出示范区实施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系统开展可安装光伏建筑屋顶及其他场所的资源调查工作,统一屋顶租赁、电价优惠标准,加强对建筑屋顶资源使用和配套电网建设的统筹协调。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及省级电网企业制定的相关规定应及时报省能源局备案。

(三)强化工作落实。电网企业未按规定接入和收购光伏发电量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向驻我省能源监管机构报告。对政府投资的建筑,在规划审查时,要严格审查是否预留光伏系统。对不按规定办理、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通过约谈、督查、曝光等形式,督促责任人改正。对适合建设屋顶光伏发电但不积极建设的单位,可按最高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禁止建筑物业主哄抬屋顶使用价格,扰乱开发秩序。

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建筑物业主、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及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方面要主动作为,敢于担当,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把分布式光伏发电作为开拓我省光伏发电市场,落实我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培训和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认知程度和参与意识,为全面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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