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经过多方调研和征求意见,草案作出了部分修改。第十三条第一款:电力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确定后,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电力管理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对依法确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包括电力设施基本情况、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和保护措施等相关内容。
《条例》同时规定,公告前依法拥有的房屋、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建筑物、构筑物、植物以及其它设施,在电力设施建设时需要拆除、迁移、修剪、砍伐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公告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新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新建、改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新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应当依法拆除或者砍伐,不予补偿。
原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了禁止移动、损毁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标志和电力线路保护区标志,但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组成人员建议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增加相应的处罚条款。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这一建议,因此,《条例》增加一条,即“违反条例,擅自移动、损毁电力设施安全标志和电力线路保护区标志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