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有关规定,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企业投资接入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网且规模6兆瓦以下风电站项目下放至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准;企业投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企业投资6兆瓦以下接入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网的光伏电站项目下放至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国家下放项目权限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行使。
具体实施中,对纳入国家和省总量规模内的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在完成规划、环评、安评、消防、能评等前置性审批后,按照规定分别由省级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实施备案;对纳入国家和省总量规模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载荷复核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后,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实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