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在化解产能过剩、加快转型升级、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效水平方面的积极作用,决定对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
(一)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含义及计算方法见附件)不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含来自于自备电厂电量)不加价;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但不高于13800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2元;高于每吨13800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8元。
(二)电解铝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按年执行,每年根据上年实际电耗水平执行相应的电价标准。
(三)国家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交流电耗分档和加价标准。
二、严禁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自行降低对电解铝企业的用电价格,已经对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电价优惠的,应立即纠正。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有关规定,对电解铝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收取相应的政府性基金、附加和系统备用费,不得自行减免。
三、规范电解铝企业与发电企业电力直接交易行为
(一)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或节能目标考核为未完成等级的,不得与电力企业进行电力直接交易。
(二)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不高于每吨13350千瓦时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优先支持其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电量与电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四、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完善辖区内电解铝企业的能源消费和统计管理体系,节能监察机构要加大监察工作力度,并对电解铝企业主要耗能设备、能源消耗情况及相关信息进行监管。
(二)电网企业要对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用电进行计量,计量装置应装设于电解铝企业整流器交流侧,并由质检部门或授权机构定期校验加封。对拥有自备电厂的电解铝企业,要在自备电厂发电机组出口端安装经质检部门或授权机构鉴定合格的电能计量装置并按期抄表。
(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要加强对电解铝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建立电解铝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能源消耗基础信息的数据库,并动态更新。
(四)电解铝企业要完善独立、可核查的能源计量和统计台帐,保留铝液生产量原始记录及凭证;并将集控室原始生产数据信息至少保存三年,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
五、加强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阶梯电价政策甄别认定执行的程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电解铝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政策实施工作,确保阶梯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一)自2014年起,每年一季度内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对省内所有电解铝企业上一年铝液生产量及其耗电量进行统计、核查,确定其吨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并将相关情况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每年4月15日前明确所有电解铝企业应执行的电价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省级电网企业应根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名单和电价标准,按照抄见的铝液电解用电量(含来自于自备电厂电量)及时收取加价电费。
六、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加价电费资金
因实施阶梯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10%留电网企业用于弥补执行阶梯电价增加的成本,90%归地方政府使用,主要用于奖励能效先进企业,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和转型升级。对在一年内改造达标的企业,可将其缴纳的加价电费适当返还。具体加价电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七、加强监督检查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电解铝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电网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加价电费资金。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电解铝企业吨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接受社会监督。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力量不定期对电解铝企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情况进行核查和抽查,必要时进行交叉检查。
上述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对电解铝企业执行的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相应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