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根据上述法文,由于高压供电属于高危险的特殊行业,高压电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不论是否由于自身过错导致事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过错责任”。
因此,作为供电企业,我们在建设坚强电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群众生活水平的同时,切莫忽视“无过错责任”。我们要应认真做好如下几点,来避免触电事故发生,规避企业法律风险:
一、进一步强化对社会各界的供用电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短信标语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安全用电常识、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电力设施保护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供电法制环境。
二、在电力设施规划设计、材料供应和施工的时候一定要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和技术标准,加强对供电设施的巡视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悬挂标识牌,充分履行提醒警示义务。
三、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必须明确供用双方的产权分界,产权分界文字表述与产权分界示意图要一致;用户产权供配电设施,委托供电企业运行维护的,必须签订《委托运行维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