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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洋电子改变智能电能表零部件配套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1-01  来源:同花顺整理  浏览次数:313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会议于?2011?年?10?月?31?日下午?13:30?在江苏省 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21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14%。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 长陆永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列 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审议了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改变智能电能表零部件配套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并向全资子公司安徽永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2150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0%; 弃权?0?股,占?0%。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同意?2150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0%; 弃权?0?股,占?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卫东律师和叶彦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 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全文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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