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酷热难耐。寿县法院正审理一起由一个电表引发的赔偿血案。
张保磊系电力公司聘用人员,受公司指派,为用户维修照明电路时,将计费电表箱拆开检查,发现缺少一些重要电料,因考虑拆装麻烦,在没有将电表箱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外出购买所用电料,不料与户主的父亲顾成德相遇,顾成德疑心大起,质问张保磊为什么拆除其子的家用电表,张保磊一时解释不清,顾也失去耐心听其解释,开口辱骂张保磊,并在争执中用拳将张保磊左眼部打伤流血。经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张保磊左眼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张保磊因此先后在寿县炎刘镇中心卫生院、寿县县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195.70元。张保磊起诉至法院。
顾成德则认为张保磊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他们只是因琐事互相厮打,双方都有过错,张保磊应对自己所受之伤承担50%的责任;而且张的部分损失计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故意扩大的损失应由自行承担。
法官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国家法律保护。顾成德因琐事对张保磊辱骂,继而殴打,造成张保磊受到轻微伤害。对此,顾成德应承担过错责任。张保磊要求顾成德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医疗费应剔除无病历佐证的部分。交通费应以原告实际到医院就诊的需要确定。张保磊要求顾成德给付营养费、护理费,但因未提供有效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顾成德辩称双方互厮,要求张保磊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因未提供证据加以佐证,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最后,确定顾成德对张保磊的赔偿数额应为1765元。同时驳回原告张保磊的其他诉讼请求。(李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