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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6-17  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  浏览次数:267
  近日,省物价局、省发改委和海南电监办在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自6月起,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   通知提出,我省将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省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制定加价标准。同时,根据省工信厅会同有关单位提出的超能耗企业和产品名单落实惩罚性电价政策。   据了解,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两项节能专项监察工作,包括对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实施监察、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情况实施监察。作者:陈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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