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修正草案昨日首次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的一项重要修改是,拟确立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专家称此举有望缓解当前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难题。
据介绍,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审议通过后,对加快推动中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法律实施中的一些问题。譬如,现行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难以落实。
对此,草案将原文中的“全额收购制度”改为“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专家表示,此举明确了企业,特别是电网企业在这方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有关的监管部门要履行监管责任,可再生能源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瓶颈有望得到缓解。
根据草案,在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下,国家有关部门要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和实施计划,确定并公布对电网企业应达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电网企业应该收购不低于最低限额指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昨日在向大会作关于《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还表示,国家将设立政府基金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
他说,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政府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也是国际上很多国家推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发展所采用的有效办法。目前中国已建立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制度,从长远看,附加资金规模会不断扩大。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实施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使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规划同电网规划不同步、不协调的问题日益突出。
对此,汪光焘表示,草案将在法律规定上加强规划的统筹协调,强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同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衔接,明确地方根据全国规划编制地方实施规划,增加规划编制的原则和内容,有效发挥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此外,草案还明确,要依据能源发展战略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实施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