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有对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及维护相应设备的义务,在法院执行案件尚未终结、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的情况下,对李某名下的房屋采取断电行为,侵犯了李某对房屋的使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将拆除的电表重新安装,并赔偿李某因断电而无法居住产生的房租损失费13500元。
??? 评析:由此案可以推断:物业公司无权擅自拆除电表,对住户采取限电措施。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有物业公司因催交物业费、擅自给业主断电、断水的情况发生,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的物业服务合同与供用电、水合同是各自独立的合同,涉及不同的合同当事人。供用电、水合同的相对人是电力、自来水供应公司,有权利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的只能是电力、自来水供应公司。即使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存在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停止供水供电的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因该约定侵犯了供水、供电公司的权利。即使是供水、供电公司授权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水电费并可以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措施的,物业管理企业只能以此手段催交水电费,而没有权利以此催收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