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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对业主断电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6-12  来源:山东工人报  浏览次数:241
2006 年4月,某法院判决李某与某开发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判令李某在指定期限内将房屋退还给开发商,但因该开发商一直没有出现,案件无法执行。某物业公司认为,既然法院已判决房屋退给开发商,就应重新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未签订合同就不能供电,遂于2007年3月将李某住宅的电表拆除,造成房屋断电。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立即恢复照明用电,将被拆电表重新安装,赔偿其在外租房损失费13500元。

???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有对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及维护相应设备的义务,在法院执行案件尚未终结、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的情况下,对李某名下的房屋采取断电行为,侵犯了李某对房屋的使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将拆除的电表重新安装,并赔偿李某因断电而无法居住产生的房租损失费13500元。

??? 评析:由此案可以推断:物业公司无权擅自拆除电表,对住户采取限电措施。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有物业公司因催交物业费、擅自给业主断电、断水的情况发生,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的物业服务合同与供用电、水合同是各自独立的合同,涉及不同的合同当事人。供用电、水合同的相对人是电力、自来水供应公司,有权利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的只能是电力、自来水供应公司。即使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存在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停止供水供电的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因该约定侵犯了供水、供电公司的权利。即使是供水、供电公司授权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水电费并可以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措施的,物业管理企业只能以此手段催交水电费,而没有权利以此催收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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