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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困境热电联产企业期待发展春天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  浏览次数:237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下发通知:从8月20日起,除西藏、新疆不作调整外,全国火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      涨价对发电企业而言是个利好消息,尤其是对发电企业成员之一的另一困难群体——热电联产企业来说,更是一大幸事。因为,很多热电联产企业没有大型发电集团作为依托,它们规模小、产权分散、资金链脆弱。      在电煤价格大幅上涨的挤压下,热电联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日益困难,此情况受到国家关注。早些时候,国家发展改革委曾让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专家就热电联产企业的处境进行调研。      调研的结果表明,热电联产企业发展所遇到的不仅仅是电煤价格上涨的问题,不是只要提高上网电价就能解决问题,还涉及完善有利于热电联产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等若干问题。总之,为了能够让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热电联产产业健康发展,政府应该做的不单单是提价一件事。近日,笔者参与了中电联热电联产调研,现就热电联产的发展现状及出路加以剖析。   生机   据统计,2006年我国常规火电厂热效率约为36.63%,而全国热电厂的热效率绝大多数在45%以上。因此,按照2006年热电联产总规模相对于热电分产初步计算,每年可节约标准煤6000万吨以上,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约120万吨、二氧化碳排放约2630万吨、灰渣排放约1470万吨。      同时,正是热电联产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减少了大量的分散小锅炉占地,提高了土地的使用效率,替代了小锅炉还可减少对城市居民区的噪音干扰,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另一方面,热电联产机组都建在热负荷中心,与用户距离较近,热电厂的上网电量可就近消化,既省钱又比较安全,减少了电网输、变电工程费用,降低了电网的线损率,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电力供应紧张的局面。因此,引导热电联产加快发展,对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热电联产产业发展迅速,到2006年年底单机6000千瓦及以上供热机组共2606台,总容量达8048.69万千瓦,为全国发电机组总容量的14.6%(据专家估算,到2007年年底全国供热机组总容量近1亿千瓦),全国热电联产的年供热量达227565万吉焦,占全国总供热蒸汽量81.2%。特别是我国中小城市、经济开发区与工业园区中的热电机组(以江苏、浙江和广东为例),作为当地主要集中供热设施,它们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困境   受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国家关于热电联产发展体系和产业政策措施不够完善影响,许多热电联产企业目前仍然处于不规范的发展阶段,存在很多问题。      (一)小型热电厂与小火电概念混淆。   按照国家标准,热电联产机组的热效率在45%以上,而小火电机组是指纯发电不供热的冷凝式小发电机组,热效率仅为30%左右。热电厂的供热不仅可以替代大量高能耗、污染重的小锅炉,还可以解决就近供电问题,保障地方电力供应,提高电网运行安全可靠性。因此,热电联产与小火电在功能和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可是,近年来,一些部门将小热电和小火电概念混淆在一起,将热电厂列入“上大压小”的关停“黑名单”中,甚至工商、建设和交通银行等金融部门还出台了将13.5万千瓦及以下发电机组列为风险投资,不予贷款,并陆续撤回以前贷款的相关文件。还有些地方政府也将小热电视为小火电,要求执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703号文件,将2004年以前投产的热电厂上网电价逐步降低到当地的标杆电价。   (二)鼓励热电联产发展的政策不配套、执行难。   近年来,为落实节能减排工作,国家有关部门相应出台了一些鼓励和支持发展节能、环保的热电联产政策,但这些政策文件都仅是停留在国家宏观的层面,具体到实际落实和文件执行中,却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特别是到目前为止,对于发展热电联产在金融、税收、环保、价格等方面均没有相应支持性文件出台。另外,目前热电厂供热价格不能真正反映供热成本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电煤价格持续高涨,加剧热电联产企业亏损。   近年来,煤炭价格持续上涨。虽然国家充分考虑了发电企业目前面临的困难,不久前上调电价、出台电煤限价措施,但远远不能弥补热电企业电煤价格上涨的幅度,导致绝大部分企业出现亏损,并且又出现了煤炭企业电煤供应不积极或是降低煤质等变相涨价的新问题。尤其是对于一些热电联产企业,因为没有大型发电集团为依托,企业规模小、产权分散、电煤用量小、企业现金流脆弱,热电厂仍然只能以市场价格购买煤炭,没有真正享受到国家有关政策,资金、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   (四)热电联产替代分散小锅炉推进速度缓慢。   目前,我国各地对用热企业没有统一规划,鼓励热电联产政策不明确,而执行替代小锅炉政策受到企业内外购热成本差距不大导致的用热企业主动替代的积极性不高,以及受原建设地政府财政税收以及环保收费等问题的制约,明确替代执行力度不够。因此,热电联产替代能耗高、污染重的分散小锅炉的进展速度缓慢。   (五)热电联产项目核准手续复杂,项目建设缺乏统一规划。   对于属于国家鼓励类建设项目——节能、环保型背压式供热机组,由于目前没有具体的鼓励政策,其项目核准程序仍然等同于常规火电,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项目核准,导致项目核准的前期准备工作复杂、前期投入费用比例高以及申报项目的周期较长,因而加大了项目申报难度和投资风险,影响了项目业主投资的积极性。另外,一些热电机组投产发电后,由于缺乏科学的规划或城市规划和热电规划不统一、不同步,出现了企业建设热网的社会阻力很大,导致部分城市热网只建干线,未建支线。   期盼   (一)抓紧修改和完善电力法律、法规,明确热电联产的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电力法》中对热电联产只字未提,这与倡导节能减排,促进热电联产行业健康发展的要求是不相适宜的。因此,建议在新修订的《电力法》中应充分考虑热电联产发展的重要意义,增补并单列有关热电联产发展的章节。   (二)明确小型热电联产与小火电的概念,鼓励因地制宜地建设和发展热电联产。   一方面,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明确小型热电联产与小火电的不同概念,并加以区别对待;另一方面,建议随着国家能源局的成立,针对热电联产行业发展的现状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结合《电力工业产业政策》的编制,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鼓励政策。   (三)在控制电煤价格继续上涨的基础上,密切关注限价实际执行情况。   建议政府部门能够切实敦促煤炭企业和涉及电煤流通环节的有关部门在当前较为困难的形势下要讲政治,保证电煤稳定供应。特别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委托行业组织对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及时跟踪,建立干预措施执行情况的定期信息反馈制度,促进相关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四)完善价格、金融、财税政策,促进热电联产健康发展。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价格政策时要充分理解热电企业替代分散小锅炉的节能、环保效益,考虑其基础投资建设成本高的实际情况,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允许热电机组上网电价适当高于当地标杆电价。   建议金融管理部门能够取消对13.5万千瓦以下热电企业的贷款限制措施,出台相应支持热电联产发展的金融政策。对热电联产技改投资所需资金,实行适当的贴息优惠政策。至于寒冷贫困地区居民采暖热网,中央财政给予30%~50%的补助。对企业承担扶贫帮困的成本,地方政府也应通过财政补助的办法给予全额的支付。对于热电厂供热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能够采取供热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真正促进热电联产健康发展。   (五)采取措施,加快热电联产替代分散小锅炉推进力度。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和若干有效的技术政策,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各地政府部门严格执行“在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分散新建锅炉,现有的锅炉应当限期淘汰,对仍坚持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收取污染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区,对同一供热区域范围内的统调大供热机组、中小热电机组和自备电厂机组进行整合,根据不同热用户的需求,实现供热区域内不同热源点优化配置,真正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的方式替代城市能耗高、污染重的分散小锅炉,提高热电联产在供热中的比例,扩大供热范围”。这也是我国能源工业走向真正节能环保的健康之路。   (六)放宽热电联产项目核准权限,建立审查核准的验收制度。   建议国家对热电联产项目,特别是具有热效率高、节能环保的背压式机组建设项目,其项目核准权限可考虑授权省级政府相关部门,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简化项目核准手续,促使项目尽快发挥节能环保效益。同时,在核准建设背压式机组项目时可考虑配套相应比例的抽汽机组进行合理调峰。国家有关部门可相应建立审查项目核准的验收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真正促进热电联产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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