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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排灌用电管理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1-24  来源:《农村工副业及农业排灌用电管理优秀论文集》  作者:魏盛彪 施家乐  浏览次数:436
浅谈农村排灌用电管理 -------------------------------------------------------------------------------- 发布时间: 2007-11-19 作者:福建省福清供电有限公司 魏盛彪 施家乐 农村排灌用电管理是供电公司用电管理工作中重要内容,由于农村排灌用电具有季节性及政策性强的特点,同时,其用电又执行特殊的电价政策,所以做好农村排灌用电管理十分重要。笔者曾在供电公司供电部门工作过多年,有多年用电管理实践,并被福建省电力公司派出参加了福建省三明片区巡视组用电稽查,因工作需要,曾到福建省三明(山区)及泉州沿海县供电公司用电管理进行调研与考察,就目前福建省县级供电公司农村排灌用电管理主要难点及对策谈谈一些看法。 一、农村排灌用电管理主要难点 (一)农村排灌客户用电性质分类问题 出于扶持农村排灌需要,福建省现行农村排灌用电都按农灌用电进行分类,执行农灌电价,而农灌电价属于政策补贴特殊用电客户,其定价都比较低,大多低于供电公司购电价,个别非农村排灌用电客户如营业性种植灌溉用电出于利益考虑,套取农灌用电电价现象时有发生。如何对农村排灌用电进行明确分类,禁止高电价客户搭接低电价现象是我们做好农村排灌用电管理的突出问题。 (二)农村季节性临时排灌用电管理问题 一是存在私拉乱接现象,安全用电不容忽视;二是临时用电申请及计量管理管理存在薄弱点;三是临时农村排灌用电线路产权界定不明确,给供电公司运行维护带来不便。 (三)农业排灌电力线路设备保护问题 由于农业排灌用电基本在农村田野或偏僻的山区,经常发生线路、设备被盗现象,造成农田水利无法正常排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四)个别地方农村电灌站体制改革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个别地区还存在农村电灌站,这些电灌站具有排灌和供电双重职能,其供电收入作为农业排灌费用的补贴即“以电养水”管理模式,如何对这些电灌站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取消区域自供电问题是我们在农村排灌用电管理中的难点。 二、农村排灌用电管理对策 (一)关于农村排灌用电分类问题 笔者以为,农村排灌用电性质不能单纯以是否抽水灌溉或排涝需要来确定,要确定农村排灌性质的用电必须具体三个条件:首先,必须有完善的抽水灌溉机房设备,这是确定排灌的前提。其次,必须是用于普通农业作物生产需要,而不是用于其他经济作物灌溉需要,这是确定农村灌溉用户的关键。最后,必须具备通畅的灌溉渠道,这是评价排灌的基础。只有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我们才能在其用电分类上核定农村排灌用电。此外,对单纯排涝用电如水库排涝站、住宅小区地下抽水泵用电也归类为农村排灌用电,执行农灌电价。 关于农村排灌用于经济作物如大面积蔬菜生产用电、苗圃育苗、果林场及生态园排灌等用电,考虑到其用电通常需要灌溉,同时又带有明显营利性质,我们通常把这些用电客户作为特殊用电类别进行分类,在电价测算调整时,以种植业用电分类形式上报地方物价部门进行审批,经物价部门批复执行种植业用电电价,其电价介于农灌电价及居民照明电价之间,既保障种植业生产需要,又维护供电公司利益。 对于因农村城市化建设,原农业用地改为工业厂房用地,相应农村排灌用电现没有排灌的客户应及时进行清理,防止排灌户名存在,造成个别农村电工为达到线损考核指标,套用农村排灌用电类别人为调整电量降线损。 (二)关于农村季节性排灌特别是农村临时抽水灌溉用电问题 由于季节性临时用电,这些农村排灌一般无固定的抽水线路及设备,所以许多季节性临时抽水排灌用电都是村里叫人临时搭接的,私拉乱接现象严重,存在比较大安全用电隐患。为了保障农村排灌用电安全,首先,要加强对可能季节性用电的村庄进行用电普查,建立了相应季节性用电档案;其次,为方便农村季节性排灌用电申请报装,要专门制订相应临时用电管理制度,简化用电申请审批程序,将农村临时性用电审批权下放到基层供电所,缩短用电报装流程,减少审批时间;同时,加大对农村排灌用电宣传,动员农村社员按供电公司临时用电管理规定进行用电申请报装,规范农村季节性排灌用电管理;再次,要加大对农村电工(协管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农电工安全意识及业务技能,提升农村供电服务水平;此外,还要针对农村季节性临时用电特点,专门设计制造成套临时用电三相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出租,满足农村排灌临时用电需要。 (三)关于临时农村排灌产权问题 我们应严格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第四十六及四十七条规定进行明确,属于供电公司投资改造的农村低压线路(含三相计量装置),其产权属于供电公司;而三相计量出线端子引出线至抽水排灌设备,其产权属于客户。属于临时用电等其他性质供电设施,原则上由产权所有者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并承担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产权分类的明确,有利于防止因产权不明,造成供电公司投资及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增加,同时,规避供电公司法律风险。 (四)关于农村排灌用电电力设施保护问题 针对乡村偏僻地区排灌线路设施被盗现象严重问题,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一是成立专门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组织机构——保卫部,统一组织开展保杆护线工作。二是建立警企联合办公制度,加大对危害电力设施打击力度,规范案件移送查办程序,对案件处理结果通过政府部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以达到警示教育震慑效果。三是与当地废品收购站签订非法收购电力器材告知书,将国家有关电力设施的法律法规向当地废品收购站进行告知,明确任何废品收购站不得收购电力器材,一旦发现将追究其一切法律责任。四是动员乡村政府发挥群众联防力量,建立排灌线路、设备巡查制度,确保排灌线路、设备安全。 (五)对历史遗留下来电灌站体制改革问题 由于涉及电灌站管理人员分流及内部供电区域改造等事宜,需要进行相应电力体制改革,但其体制改革与原乡镇电管站体制改革有所不同,主要是主管部门及管理职能不同。对此,我们应认真对待,要与当地政府、电灌站主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协调,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可以先进行改网后改制。改网后,在人员分流有困难情况下,可以采取委托地方主管部门管理,并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待地方政府开展人事及企业制度改革,即撤销部门事业单位编制进行企业改制时,对电灌站富余人员统一清理安排后,我们再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管理移交,同时,根据电灌站供电区域用户数进行农电工定员,结合县级供电公司农电工招聘管理规定,进行农电工考核招聘,对落聘的人员按规定发放遣送费或请政府部门妥善安置。 结论:以上对福建省县级供电公司农村排灌用电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虽是针对福建省个别县级供电公司农村排灌用电管理进行的,但由于各地在农村排灌用电管理执行标准基本一致或相似,因此,以上探讨对其他地方供电公司农村排灌管理也可供参考。 以上对农村排灌用电管理的探讨,是笔者在供电公司管理实践中肤浅的看法,若有不足之处,恳请评委们能给予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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