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作为国家的基础能源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以规范供用电关系为其重要内容的《条例》填补了重庆市地方电力法规空白,为重庆市构建以电力为中心的能源保障体系提供更加良好的外部法制环境。《条例》以“保障电力安全、强化行政监督”为指导,进一步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强化电力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彰显地方政府加快电力建设、确保能源安全的决心。
《条例》的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市电力建设,提高供电服务水平,加强涉电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规范供电企业行为,为“五个重庆”建设,统筹城乡发展保驾护航。
《条例》于 2009 年 11 月 27 日经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规定,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全市电力发展规划,并将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与有关规划同步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电网专项规划。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电力建设项目协调机制,保障电力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跨越或穿越建筑物、构筑物的架空电力线路采取安全措施。电力企业根据杆、塔基础用地权属情况,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这部电力法规与以前相关规定不同之处在于,进一步明确了供用电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明确了职责和范围。如,《条例》规定,电力设施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通告,划定并设立标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不得修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通告前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已有的危及电力运行安全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设计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确需修剪、砍伐或拆除的,由电力企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禁止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禁止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
又如,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依照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窃电日数以一百八十天计。
再如,《条例》还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用电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提供 24小时报修电话,设置合理收费网点,为用电人提供方便。用电人可选择采用购电制、预存电费、分期结算等方式缴纳电费,对于有拖欠电费记录的用电人,供电企业可以选择收费方式。
《条例》对故障处理时间规定是:供电企业应当迅速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 60 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 120 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