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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临检停电须提前1天公告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12-09  来源:东方早报  浏览次数:312
 电监会“收权”:违规企业最高罚100万甚至吊销执照

  早报讯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昨日在其网站发布消息称,已于近日颁布了《供电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国家电监会在该消息中表示,《办法》的出台为电力监管机构依法监管提供了有效手段。

  该《办法》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21日发布的《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办法》共五章40条,对供电服务监管的目的、对象和原则,监管内容、监管措施以及罚则等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作出明确规定,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有关规定。

  《办法》还对停电的程序、时间作出了硬性规定,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者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对于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供电企业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建议将其调离现任岗位,3年内不得担任供电企业同类职务。

  《办法》还规定,供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办法规定,可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电监会有关人士表示,不同于各供电企业自行提出的服务承诺,该《办法》是以行业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电网企业供电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办法》的出台,为电力监管机构依法监管提供了依据和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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