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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检修需停电 要提前7天通知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7-22  来源:华商网-重庆时报(陕西西安)  浏览次数:326
??????? 昨日,记者从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悉,《重庆市电力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在大会上进行审议。按照草案规定,有偷电等9种行为时,供电企业可以采取停电措施。

  9种情况可采取停电措施

  草案规定,供电企业对所有用电人负有普遍服务和持续安全供电的义务。任何停电行为都可能给用电人造成一定影响。但在特定情况下,供电企业不得不采取停电措施。

  对于哪些情况下,供电企业可以断电,以前国家仅有原则规定,供电企业难以操作。为此,在草案中,对可以采取强制停电的9种情形进行了细化:遭遇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的;用电人确有窃电行为的;用电人的用电设备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非居民用电人或者居民小区运行中的受电设施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非居民用电人在限期内不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设施或者设备的;用电人擅自转供电能的;用电人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用电的;因电力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故障检修的;国家规定可采取停电措施的企业情形的。

  停电供电企业需发公告

  在采取停电措施时,供电企业须发布通告。草案规定,因电力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告用电人。如果因电力设施临时故障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告用电人。

  如果用电人对供电企业采取的停电措施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停电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向供电企业查询,也可向其所在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擅挖地下室可强制拆除或回填

  本报讯(记者汤静)昨日,记者从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获悉,《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将提请二审,提请二审的草案对曾引起广泛关注的擅自违法挖地下室的处罚,作出规定,可采取强制拆除或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承担。

  业主:是否回填还在观望中

  记者昨日走访了北部新区的多个别墅楼盘发现,目前对于地面的违章建筑,已经有业主在自行拆除,但对于擅自挖的地下室,业主们都几乎都还处于观望状态。

  在北部新区金渝大道的一别墅小区,有40多家业主都自己挖了地下室,一业主坦言,为了挖地下室,他已经投入了10多万元,刚刚修好不到一年,舍不得拆,而至于以后是否回填,他表示,到时候看看再说。

  临时建筑物使用期不超两年

  另外,《条例》对临时建筑物的修建作了严格控制,在国有建设用地上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安全,不得妨碍他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还规定,临时建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可延长一次,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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