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采取的节能减排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这41户企业是从全国千家重点耗能和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企业中随机选取的,包括16户电力企业、13户石化企业、12户钢铁及有色金属企业。审计调查结果表明,为确保国家“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这些企业都成立了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的专门机构,制定了工作规划,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并采取了有力措施:一是加大资金投入。在2006至2007年间,41户企业共投入168.89亿元(其中企业自筹165.83亿元,财政及国债投入3.06亿元)用于节能减排。二是淘汰落后产能设备。41户企业共淘汰落后工艺装备589台(套),年节约标准煤67.58万吨;16户电力企业关停小火电机组22台,总装机容量达157万千瓦。三是推进脱硫设施建设。16户电力企业脱硫机组容量由2005年底的442万千瓦(占16户企业总装机容量1844万千瓦的23.97%)上升到2008年9月的1467万千瓦(占16户企业总装机容量2195万千瓦的66.83%)。四是创新生产技术工艺。有33户企业推广应用了612项(次)先进的生产工艺与技术,年节约标准煤212.18万吨。
通过“十一五”前两年的努力,41户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截至2007年底,其中36户重点耗能企业已提前完成了“十一五”期间节能879.81万吨标准煤的目标;与2005年相比,41户企业2007年的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了21.64%,25户石化、钢铁及有色金属企业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下降了 24.57%。
二、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审计调查发现,尽管41户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已取得了积极进展,但部分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节能减排任务艰巨。具体情况:一是有的企业节能效果不佳。例如包头铝业公司由于主要产品电解铝单位能耗上升了1.83%,导致能耗增加;大唐张家口发电厂至2007年底仅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19.3%。二是10户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放量超标。2006年和2007年有的企业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当地政府下达的年度排放控制量一倍以上。三是9户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个别企业生化排污口2006年的化学需氧量最高排放浓度超过地方标准的5倍,个别企业2007年的二氧化硫最高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1.41倍。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部分企业节能减排措施尚未完全落实。审计调查发现,有的企业未及时关停和淘汰高耗能设备。如大唐唐山热电公司等5户企业未及时关停31台小火电机组、小焦炉,国电集团双辽公司等28户企业仍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1.18万台(套)高耗能设备。有的企业已建项目的脱硫改造工程未按期完成,有的脱硫设施建成后运行不稳定。如中铝中州分公司等13户企业的31台机组(锅炉)未按期完成脱硫工程改造,华能珞璜电厂等12户企业已建成的37台机组(锅炉)的脱硫设施因存在质量问题有的投运率较低。有的企业新建项目环保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如国电谏壁发电厂等9户企业的14个新建项目(机组)配套环保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运。
二是部分企业固体废物处置不当,给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污染隐患。按规定,企业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实行无害化处置,对其中具有毒性等危险废物应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但审计调查发现,部分企业未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如9户企业将20.98万吨危险废物交给150家无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置;5户企业将10.80万吨危险废物简易填埋或直接堆放;2户氧化铝生产企业在处置腐蚀性较强的固体废物赤泥时,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当,造成部分赤泥泄露污染周边土地;5户电力企业采用工业污水混合或直接排入灰场等方式处置未综合利用的脱硫石膏,造成环境污染隐患。
三是部分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审计调查发现,部门下达给企业的节能减排目标存在偏高、偏低或者没有下达的情况;个别地方政府2007年7月后未严格执行企业脱硫电价政策,没有对企业脱硫设施的投运情况进行考核,却对企业全额支付了脱硫电价。
三、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高度重视此次审计调查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整改。一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如中铝贵州分公司、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等加强了对旧生产线的改造,开始分批淘汰现有落后变压器;大唐唐山热电公司已关停了5台5万千瓦小火电机组。二是加快脱硫改造的步伐。如国电天津第一热电厂等在脱硫设施建成投运前,采取减少锅炉运行小时和购进低硫煤等方法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华能上安电厂完成了符合排放标准的脱硫改造。三是加快烟气脱硫及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进程。如中铝山西分公司于2009年1月完成了对自备电厂锅炉的脱硫改造工作;中铝山东分公司将8台锅炉脱硫改造在线监测装置列入了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四是修改完善了节能减排管理和考核制度。如中石化集团所属的13家公司重新梳理了节能减排管理体制和机制,层层落实各管理层的职责和目标任务,严格内部管理和考核;宝钢集团积极与地方环保部门、钢铁工业协会沟通,规范污染物排放数据统计工作;中国铝业公司所属6家分公司以及国电大同二电厂修改完善了能源管理等多项制度。五是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加强对脱硫设施的运行监督和脱硫电价改革。
四、审计调查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财政应适度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节能减排项目,探索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
(二)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环境保护部、国资委等部门应全面跟踪重点监控污染源企业的污染物治理工作进度,尤其关注企业环保配套措施建设、自备电厂脱硫治理进度。同时应加强对已投资建设项目的后续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应尽快完善和推广执行节能发电调度、差别电价、排污权交易等节能减排措施,督促地方强化脱硫电价政策的落实。
(三)继续控制高耗能和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应进一步严格高耗能和高污染项目的审核或备案,加大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擅自开工建设的高耗能和高污染项目,健全节能减排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应研究建立高耗能和高污染行业新建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执行情况相结合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