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的通知》(琼府办〔2016〕238号),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分别按工程中标价的2.5%向工程项目属地商业银行缴纳现金或办理保函。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落实落地,海南电网公司多次与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和中国银行多次沟通协调,创新提出由海南电网公司统一协调银行,分别出具20张保函覆盖全省的建议并得到海南省人社厅大力支持和肯定。通过20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函的顺利开具,有效避免了该公司账户剧增,资金积压的情况,同时提高了农民工工资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