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91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8年9月19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于2018年9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对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是你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山西漳泽电力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电新能源”)的实际增资金额与前期董事会决议的披露不一致。
二是你公司未披露2017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三是你公司关联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截至2017年12月31日,你公司对同煤漳泽(上海)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租赁公司”)形成约28.87亿元关联担保,截至2018年8月末仍未补充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审批程序。2018 年1-6月公司对上海租赁公司新发生关联担保9.09亿元,仅在你公司2018年半年报中进行了披露,截至2018年8月末仍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审批程序并进行公告。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对下述情况核查并做出说明:
1. 你公司向漳电新能源增资事项所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2. 你公司向漳电新能源实际增资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增资时间、增资金额,支付安排、增资所使用的资金账户,如增资的实际情况与你公司已披露内容存在不一致的,请说明不一致的具体原因及其合规性。
3. 补充披露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结合2017年年度及2018年半年报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说明你公司增资款的投向,是否用于募投项目,是否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披露内容一致,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况并及时补充更正相关公告。
4. 你公司对上海租赁公司担保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时间、担保金额、对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请你公司在2018年9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及时回函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