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自然资源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矿产资源和电力市场化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将对干预电力市场准入、干预电力市场交易组织、干预电力市场价格等行为进行整治。
《中国能源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新一轮电改以来,地方权力干预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事件时有发生。但同时,电力市场的良好竞争秩序又离不开有效的规则与持续的反垄断机制。业内人士认为,《方案》表明,政府部门致力于约束不当干预行为,推进构建良好的电力市场秩序。
■■ 营造更加健康的市场环境
业内人士指出,《方案》的主要亮点就是涉及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部分,体现出整治“权力干预市场”的决心。“其实,自2015年新一轮电改以来,这些问题就长期存在。把这些问题摆到台面上讨论,并使针对这些问题的反映和整治有据可依,是很大的突破。”华南理工大学电力经济与电力市场研究所所长陈皓勇分析。
干预电力市场准入行为,主要包括对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进入电力市场设置不合理准入门槛和程序,对售电企业额外增设《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和注册程序以外的要求,以及限制交易主体自由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等;干预电力市场交易组织行为,主要包括出台与现行交易规则相违背的交易方案,以行政手段违规干预交易机构交易组织和电网企业调度运行,随意调整交易结果,违规减免偏差考核责任等;干预电力市场价格行为,包括违规干预价格形成,采取分割市场电量、隐形确定供需比等方式限制市场竞争,以及未执行市场交易价格,针对不同地区、特定类型的主体规定歧视性价格,组织以各种名目限定价格或者变相限定价格的强制专场交易,强制分配低价电等。
“《方案》涉及的问题包括两方面,一是地方政府及部分地方电网企业为保护地方电力部门利益而采取的不当行为,二是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支柱产业或重点企业而采取的各种‘照顾’行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冯永晟分析。
业内人士认为,若能通过本轮整治营造更加健康的电力市场化交易环境,将对提高电力市场效率、合理电力市场价格具有重大意义。
某售电公司信息官王某指出,引入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打破传统电力供应模式,可促使电力企业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同时,电力市场化交易能够优化电力价格,提高电力行业透明度和公平性,激励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电力行业的创新与发展。”
■■ “旧病沉疴”有待根治
记者采访了解到,《方案》提到的三种干预问题均普遍存在。
“以属于干预电力市场价格行为的高耗能优惠电价为例,在电改过程中,地方政府在电力市场建设方面拥有一定的灵活性。有些地方将原来的‘优惠直给’包装在市场化交易的外衣下,进行指定对象、专场交易、打折结算。尽管形式变了,但保护和优惠的实质没变,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进一步升级转型。”冯永晟坦言。
行政手段干预电力市场价格和政策强制要求变更合同等行为已导致多起购售电纠纷。“为干预价格,一些政策文件频繁变化,导致售电公司无法按原合同电价执行。市场化交易结果及相关政策法规应具有严肃性和公信力,不可随意调整。”陈皓勇指出。
记者了解到,贵州盘北大秦售电公司在2022、2023年两次状告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在未征求各市场主体同意情况下擅自调整价格并予以结算出清,以及此前深电能科技集团与广州恒运热电公司之间的纠纷,都是由行政手段干预价格导致。
此外,限制交易主体自由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现象也不在少数。
某地清洁能源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我国跨省跨区绿电交易在送出、输送、落地等环节均存在一定阻力。“比如,在送出环节,各省都面临非水可再生能源考核,若本省大量绿电交易到外省,可能导致本省无法完成考核指标。因此,临近考核时,外送绿电就可能受到限制。而且,由于目前跨省绿电交易电能量价格普遍低于火电基准价格,未完全体现可再生能源的绿色电力价值,因此,当地发改委在审批绿电跨省交易电量与交易价格时,也会叫停此类交易。”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行为大量存在,影响市场准入及市场组织,亟待缩小范围。”电改研究人士展曙光指出,目前代理购电仍执行《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电网企业以报量不报价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的价格形成机制,在电力供应紧张形势下,致使许多市场主体不愿进入市场参与交易,这不仅违背市场化初衷,也严重制约了电力市场的良性发展。
■■ 常态化监管是关键
《方案》好,保证落实是重点。“专项整治效果能否长期保持,还依赖于常态化监管。”业内专家认为。
在陈皓勇看来,市场的本质是在“政府的手”之外的一个自由场合。电力市场化要求规范政府的行为边界。“要整治,就要信息透明,要给予市场主体反映此类违规行为的公开渠道,并对社会公示。”
对于各类主体获得公平公开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权利,王某建议,严格遵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建设全国统一的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共享数据库,为各级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相关数据服务。同时,制定国家统一的电力零售市场运营管理政策并开展试点,择机修订《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并发布落实。
在跨省跨区绿电交易方面,上述清洁能源企业负责人指出,政企应协同破除跨区域绿电交易壁垒,建立“省域内+跨区域”绿电交易机制。“目前,跨省绿电通道容量市场尚待建立,应确定以市场化定价形式对外拍卖月度、年度或多年的跨省电力通道的富余送电容量,根据协议周期以及送电容量、送电灵活性等特性进行差异化定价。同时探索带曲线的绿电交易模式,形成新能源就近消纳与跨区跨省交易的同步运行机制。厘清送受端省份偏差考核边界,对送受电两端电网形成正向激励。”该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