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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能源条例正式出台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12  来源:河北人大,原文有删减  浏览次数:304
 9月21日,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并予以公布,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5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能源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新能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新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新能源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综合采取资金支持和金融扶持等措施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能源发展规划组织和协调编制全省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等,统筹利用风能、太阳能资源,制定集中式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风能、太阳能资源丰富的地区规模化、基地化发展。

鼓励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采用农光、林光、草光、牧光、渔光互补等模式或者结合矿山修复、生态修复等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方阵建设应当根据不同区域和不同模式科学测算、合理设置建设标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鼓励海上风能、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采取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等方式建设海上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探索海上风力发电、光伏发电与水产养殖、制氢、储能、文旅观光等业态融合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并网容量、在建容量、拟建容量及分布区域等数据统计,定期公开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可接入容量,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分散式风力发电合理布局。

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共建筑、工商业建筑、户用屋顶等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重点推动分布式光伏在交通、公共服务等领域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区域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发展规模、电力系统调峰需求、站址资源条件、项目经济性等,推进抽水蓄能电站规划建设,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能源结构调整。

鼓励新建建筑与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供能系统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支持已建建筑推广应用新能源供能系统,推进新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新能源应用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全社会优先使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低碳能源。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京津冀增量数据中心及相关产业向风能、太阳能资源富集地区布局,支持以新能源供能为主的绿色大数据基地建设,促进大数据产业与新能源产业融合发展。

电网企业应当适度超前布局,加强电网规划建设,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应用先进电力技术和设备,发展分布式智能电网,提高电网智能调节水平,增强电网对新能源接入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本省建立和完善适应高比例新能源发展的市场机制,支持新能源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参与绿证交易和绿色电力交易,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新能源产业。

新能源项目建设应当避让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规定避让的区域。新能源项目建设严禁占用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规定禁止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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