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州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为持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进一步规范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收费行为,切实降低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确保电价优惠政策真正惠及终端用户,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现就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告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
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非电网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非电网供电主体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高峰时段燃煤发电基准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度输配电价,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之和(上述三项现行合计标准为每千瓦时0.9185元)。“预购电价”与“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后期“预购电价”标准调整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公布。
二、有关事项和要求
(一)本告知书中的价格为终端用户最终价格,存在多层级非电网直供电的,终端用户执行的损耗、“预购电价”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二)非电网供电主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终端用户用电价格按照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公布的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执行。非电网供电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其从电力市场获得的交易价格应传导至终端用户。
(三)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
(四)非电网供电主体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三、主动开展自查自纠
各非电网供电主体应依据国家和我省出台的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进一步开展收取电费行为的自查自纠,确保政策落地。积极引导终端用户在“网上国网”App上申领“转供电费码”,有效提示非电网直供环节价格违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