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和》(发改办价格〔2021〕809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就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规定做出明确通知。
一、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工商业终端用户,执行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分时电度用电价格,以用电月或购电日所在月份代理购电公告为准。
二、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工商业终端用户中,采用先用电后交费方式向转供主体交纳电费的,基准电价按照用电月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平段电度用电价格确定;采用先购电后用电方式向转供主体交纳电费的,基准电价按照购电日所在月份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平段电度用电价格确定。
三、其他有关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规定以甘发改价格〔2021〕508 号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