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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商业用电收取高额电费?从此将不复存在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12  来源:电力那点事儿  浏览次数:677

一般工商业用电收取高额电费??


 

从此刻开始!不复存在!


 

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10%


政府工作报告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降低用能成本列为一项长期、持续的工作任务。今年初,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按“一个目标、两个方面、三批落地、八项措施”制定了具体降价降费措施。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为确保经营区域内所有一般工商业用户及时、足额享受到国家降价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河北省北部电网一般工商业降价有关政策


三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冀价管〔2018〕64号),自2018年5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33分;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降低单一制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价管〔2018〕115号),自2018年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78分;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降低单一制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价管〔2018〕115号),自2018年9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5.4分。


 

以上合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6.51分。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


政策要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等文件要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具体要求如下:


 

1、规定9月底前,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涉及的金额,全部传导到终端转供电用户,不得截留。其中,9月份出台的降价措施,要确保10月底前传导到位。


 

2、规定11月底前,转供电主体采用照发改价格﹝2018﹞500号文件规定的两种模式中的一种与终端用户结算电费。即:转供电主体按国家规定目录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交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什么是转供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区域均普遍存在转供电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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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李某在某小区买了一套商铺,每月的电费由小区物业收取,那么物业就是转供电主体,李某就是被转供用户。


 

转供电加价


目前,一些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在转供电过程中存在加价现象。也就是说其向终端客户收取的电价高于政府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差价部分就属于转供电加价。


 

明白了转供电的来由和加价的现象,以上政策,如有执行不到位,请拨打12358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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