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次电力改革启动之前,为解决缺电等问题,电力行业也进行了一系列大刀阔斧式的改革,从撤销电力部到成立国家电力公司,机构变革的背后有哪些鲜为人知的细节?
从电力部设立,到电力部撤销转而成为国家电力公司,再到国家电力公司面临拆分,姜绍俊的职位也随之几经变化。在这段时间内,他先后担任过电力部办公厅主任、国家电网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国家电力公司战略规划部主任,直至退休。
姜老以一个参与者的身份,从自己各个时段不同职位的角度,详谈了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2002年的这段电力往事中,自己或亲历、或看到、或了解到的一些细节,尤其是国家电力公司成立和拆分的那段历史岁月。现征得姜老同意,将其口述整理成文,以飨读者。
我最初是在基层,从班组技术人员做起,最后做到了水利电力部下属基层单位的领导。1987年,部里干部新老交替,急需从基层补充一批干部,我被选中来到部机关工作,其实那正是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前夜。1988年,国家决定撤销水利电力部成立能源部,我转到能源部,先后担任能源部生产协调司副司长、经济调节司司长。1993年,能源部被撤销,重新建立了电力部,我担任电力部办公室主任一职。我在机关从事的工作有很多,但始终没有离开电力系统。
第一次电力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为了解决缺电难题。在改革前夕,形成了两点普遍但对改革很关键的认识:一是一定要打破一家办电的格局,扩大市场主体,让更多的法人、机构、企业参与到办电中来;二是,原来的价格体制僵化,投资者不能确定回报的预期,所以对电力的投资力度不大,因此一定要破除这种状况。
在这次改革中,面临的一大问题是,很难对原来的价格体制进行手术,所以最后只能在主电价的基础上,附加了一块电价,这块电价是放开的,称之为“高来高去”“多种电价。”1985年5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72号文,批转国家经委等四部门《关于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鼓励地方、部门和企业集资办电,实行“谁投资、谁用电、谁得利”的政策,并实行多种电价。
1987年9月,国务院召开电力发展座谈会。会上,各地做了办电的经验介绍,特别是山东龙口电厂的经验和华东地区扩大试点的经验。国务院领导最后在做总结时,提出“政企分开,省为实体,联合电网,统一调度,集资办电”和“因地因网制宜”的电力改革方针。
在“多种电价”和“集资办电”方针的基础上,1987年年底,国务院发布了111号文,明确了要对全国所有企业用电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标准为每度电2分钱,随电费缴纳,由电力公司收取,集中交给财政部。这个资金实际上是给各省办电使用,就是地方电力建设基金。征收期原先规定是到1995年12月31日,后来又延长了5年,到了2000年底。
1988年,电力建设资金在全国范围开始征收。这项政策,就把原先在华东、长江三角洲的改革试点经验,一下子推广到了全国。电力工业随之快速发展,缺电的局面也随之缓解直至供需平衡。同时,这也为第二次电力改革埋下了伏笔。
从电力部到国家电力公司
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在这之前,邓小平南巡并发表了一系列的讲话。我们当时也在私底下讨论是不是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了。十四大报告中,就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和部署,政府的产业部门最终将撤销。
1993年,能源部在第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被宣布撤销,国家成立了电力工业部(以下简称“电力部”)。那时,我就到了电力部办公厅工作,后来担任办公室主任一职。
十四大之后,明确提出发展市场经济。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当然是首要的问题。十四大报告里明确指出,政府部门要缩减,要放权,所以针对庞大的产业部体系的改革就显得很重要,当时相关产业部,有化工部、冶金部、电力部、煤炭部、机械部等等。
我们这些产业部门向何处去自然成了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所以,电力部中的主要领导,请了一个人给我们部做辅导。这个人叫孙树义。当时中央设立了财经领导小组,孙是办公室副主任。
因为他参与了十四大报告的起草,所以,我们就请他跟我们介绍十四大报告的具体涵义。别的不研究,就研究对产业部门的处理,是什么背景,具体要怎么做。孙的意思说,中央要搞市场经济,就要减少政府对产业的控制,市场主要靠资本,不要靠行政。因此,我们对“要撤销电力部”也就有了心理预期。
电力部的党组开始研究这个问题。不久后,国务院就宣布要进行国务院机构的改革试点,决定拿电力部和冶金部作为试点。所谓“国务院机构的改革”,按我们的通俗理解,就是“撤部”。
一系列问题接踵而至:部门撤销,人往哪儿去,职能又怎么办?为解决这些问题,电力部党组决定成立一个“5人小组”,具体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计划司、财务司、人事部门的领导,我也在其中。
经过研究,电力部的职能转变,设立了三个选项:一是完全撤销,什么都不剩下,人员进行重新的另外分配;第二是电力部整体转为企业,可以转成控股公司这种类型的企业;第三是转成行业协会。
由于在电力部成立之前,也就是1988年,行业协会已经成立,就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简称“中电联”),所以电力部肯定不能向协会转变了。又不想被完全撤销,所以最后的一个选择就是转为企业。
我们认为,走“整体转为控股公司”这条路比较稳妥,掌握股权,决定重大的决策、投资等工作,具体的企业运营由下边各个网省的公司管。
确定了具体的方案后,就向国家体改委进行了汇报。当时听取汇报的是体改委副主任乌杰。乌杰听了汇报后,又向当时的体改委主任洪虎做了汇报。最后的反馈信息是,体改委基本赞成这个方案。
到了1995年的夏季,中央在北戴河召开了会议,研究电力部和冶金部改革试点的问题。部领导最后向国务院做了一次汇报,基本得到了同意。
但是,在讨论的过程中,有国务院领导提出来说,电力存在调度问题,企业间的上下连接非常紧密,如果电力部转变为控股公司,但调度权还掌控着,可能存在理不顺的问题,所以建议改为实体公司。这个实体公司起名为中国电力集团,是个集团式的公司。虽说是实体公司,但是管理方法上,还是保持集团下属单位的相对独立性,是介乎控股公司和一体化实体公司之间的一种形态。
在此次北戴河会议后,国务院印发了会议纪要会议,决定将电力部转为中国电力集团。此份会议纪要由国务院秘书二局下发到电力部。由于当时,我国已经有了东北、华北、华东、西北四大电力集团。如果上面再设一个“中国电力集团”,给人有重名的感觉,都是电力集团,分不出谁大谁小,所以电力部内部不太倾向这个名字。
之后,部里就向国务院机构反映了内部的意见。经过沟通,国务院最终进行了协调,这个公司的名称改名为“国家电力公司”。
1996年12月7日,国务院下发了48号文,即发出了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1997年1月16日,国家电力公司成立大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在一段时间内,电力部和国家电力公司同时存在,挂两块牌子,电力部长兼任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
国家电力公司拆分前夜
“二滩事件”之后,关于电力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国家电力公司也面临了将被拆分的境地。
1995年—1996年,在研究电力部如何转变的这段时间内,实际上,电力部还承担着一个重要任务,那就是三峡电站建好后,需要建立配套的输配电工程。国务院决定由电力部负责筹建国家电网建设总公司,以筹集资金进行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
1995年,公司党组领导就找我谈话,希望我参与到国家电网建设公司的筹建工作中去,但是电力部这边的职务暂时不卸任。筹备组成员除了我,还有周小谦、霍继安、卢元荣。我们就立即开始了公司的筹建工作,当年的11月5日,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电网建设总公司。同时,电力部也决定委派李世忠、周小谦和我为这个公司的董事。
国家电网建设有限公司于1996年6月18日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召开了成立大会。李世忠为国家电网建设总公司董事长,周小谦为国家电网建设总公司总经理,我和霍继安为国家电网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公司的法定名称为“国家电网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为“国家电网公司”。这个跟现在的“国家电网公司”是两码子的事情。
到了1998年,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撤销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开始独立运作。这样,电力部转为国家电力公司的整个交接工作基本完成。电力部从此也退出了历史舞台。之后,我的工作重心就放在国家电网建设公司上去了,直到1999年。
国家电力公司独立运作后很快就发现问题:公司由部级转变而来,实际上是个空架子,并没有实际资产,也没有钱。原来是部级,财政部还给予费用,现在转为公司,财政部不给钱,公司如何养活自己?
所以,经过考虑,国家电力公司就做了一个在一些人看来很应该,但有点不太得人心的事——那就是,决定对国家电力公司下面的企业收权、收钱、收资产。
第一个收的公司,就是我当时所在的国家电网建设公司。当年国务院设立这个公司时,还给了它一部分电网建设基金,另外,这个公司底下还有葛洲坝电站和一些电网线路,所以资金上相对富足。在把资产收归到国家电力公司后,几位领导也被抽调回国家电力公司。周小谦总经理到总公司后任总经理助理,我则到国家电力公司担任战略研究与规划部当主任。
第二个收的是南方电网。南方电网当时是中央和四省联合建立起来的。国家电力公司把南方电网给收了,改为国家电力公司南方分公司。接下来就收了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等电力集团公司。
完成了以上步骤,国家电力公司终于成了拥有全国60%以上发电装机,全国80%以上电网的超级垄断性集团公司。
实际上,从1988年以来,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电力市场状况已经与80年代的完全不同。根据之前的国务院72号文,各个省拿到了地方电力建设资金,纷纷成立电力投资公司,或者能源投资公司。到90年代末,浙江、上海、广东、北京、安徽、河北等省都有了规模较大的电力公司。地方电力几乎已经占据半壁江山,电力供需矛盾从“有没有电,电力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博弈,”过渡到“电力多了多少,电力企业与电力企业之间的矛盾”,尤其是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间的矛盾非常凸显。
到了2000年,发生了“二滩事件”,成为了第二次电力改革的导火索。之后,关于电力体制改革,打破垄断的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国家电力公司也面临了将被拆分的境地。
2001年,我在国家电力公司战略规划部,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收集社会舆情以及各级领导的公开、内部的材料,定期给党组写报告。
那一年召开的两会上,我去旁听小组会,我就听到有好几个组的发言中,都谈到了电力体制改革的问题。那时候不能带录音笔,就只能靠听和手记。会后回去整理,再收集了另外一些资料,我写了一份近期社会上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舆情报告。这份报告,也引起了公司党组领导的注意,经批示,在公司领导中进行了传阅。
2001年春,在召开全国电力工作会议后,国家电力公司专门研究电力改革的问题。到了6月份,国家电力公司成立了7人小组,包括办公厅、计划司、财务、战略规划等部门的领导,我也在参与其中。小组做了研究,草拟了有关的方案框架与措施,在国家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做了尽可能周详的工作。
2002年国务院印发5号文件,决定对电力体制进行改革,结果就是大家都知道的,国家电力公司分拆成11家公司,分别从事发电、电网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业务。
现在看2002年的改革,总的是往前走了,但是还未改革彻底。在争议最大的电网拆分上,原先还有一个方案是拆分为三张电网:北方、中部、南方电网。因为中国电力的流动主要是东西方向,南北方向主要是煤、油、气的流动。
后来确定了两张网。实际上,南方电网的组建带有拿出一张网做试点,取得经验的意味。按照我的理解,这里面还隐藏着一句话:如果南方试点实行的好,可以仿照南方电网,再进行拆分。这么多年过去了,南方电网实际上办的不错,它的模式经验也应该好好地拿出来总结总结。
延伸阅读:《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电力体制改革方案
一、加快电力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力工业发展迅速,电力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发电装机容量和年发电量均已跃居世界第二位,大部分地区形成了跨省的区域性高电压等级的主网架,缺电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电力工业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在电力市场供求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之后,现行的电力体制暴露出一些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弊端。垄断经营的体制性缺陷日益明显,省际之间市场壁垒阻碍了跨省电力市场的形成和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现行管理方式不适应发展要求。为了促进电力工业发展,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竞争能力,必须加快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进程。
(三)经过几十年发展,我国电力工业形成了强大的生产能力,许多国家进行电力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为我们提供借鉴,国内先期实行的多家办电以及改革试点工作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积累了经验。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电力体制改革,社会各界要求加快改革。这些都为电力体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电力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四)电力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电力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从国情出发,遵循电力工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电力企业转变内部经营机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电力体制。改革要有利于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供电的安全可靠性,有利于改善对环境的影响,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电力需求。要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积极稳妥、配套推进的原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步骤、分阶段完成改革任务。
(五)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发展,推进全国联网,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六)“十五”期间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实施厂网分开,重组发电和电网企业;实行竞价上网,建立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和政府监管体系,初步建立竞争、开放的区域电力市场,实行新的电价机制;制定发电排放的环保折价标准,形成激励清洁电源发展的新机制;开展发电企业向大用户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继续推进农村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
三、厂网分开重组国有电力资产
(七)实行厂网分开。将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资产按照发电和电网两类业务划分,并分别进行资产、财务和人员的重组。
属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电力企业,也要实行厂网分开。以小水电自发自供为主的供电区,要加强电网建设,适时实行厂网分开。
(八)重组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发电资产,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组建若干个独立的发电企业。华能公司可直接改组为独立发电企业,其余发电资产(含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相应的股份资产)通过重组形成三至四个各拥有4000万千瓦左右装机容量的全国性发电企业,由国务院授权经营,分别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发电资产重组要综合考虑电厂的资产质量和所在地域条件等,进行合理组合。每个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的份额原则上不超过20%.
(九)重组电网资产,设立国家电网公司。由国务院授权国家电网公司,作为原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电网资产出资人代表。国家电网公司按国有独资形式设置,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
设立华北(含山东)、东北(含内蒙古东部)、西北、华东(含福建)、华中(含重庆、四川)电网公司。这些区域电网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原国家电力公司资产比重较大,其组建工作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各地方以所拥有的电网净资产比例为基础参股,组建区域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西藏电力企业由国家电网公司代管。
设立南方电网公司。其经营范围为云南、贵州、广西、广东和海南。在南方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原地方电网资产比重较大,其组建工作由控股方负责,按各方现有电网净资产比例成立董事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负责经营管理,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
区域电网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设置,做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享有法人财产权,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区域电网公司根据电力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以及合理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将区域内的现省级电力公司改组为分公司或子公司,负责经营当地相应的输配电业务。区域电网公司可以拥有抽水蓄能电厂或少数应急、调峰电厂。个别暂未纳入重组后发电企业的电厂,可由区域电网公司代管。
(十)国家电网公司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各区域电网之间的电力交易和调度,处理区域电网公司日常生产中需网间协调的问题;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相关的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近期负责三峡输变电网络工程的建设管理;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协助制定全国电网发展规划。
(十一)区域电网公司的主要职责是:经营管理电网,保证供电安全,规划区域电网发展,培育区域电力市场,管理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按市场规则进行电力调度。
(十二)“十五”期间,电网企业可暂不进行输配分开的重组,但要逐步对配电业务实行内部财务独立核算。目前在一县范围内营业区交叉的多家供电企业,应以各方现有配电网资产的比例为基础。组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以外供电企业的资产关系可维持现状。
(十三)对现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所拥有的辅助性业务单位和“三产”、多种经营企业进行调整重组。电网企业可以拥有必要的电力科研机构。经营主业以外的业务要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与电网业务分开核算。有关电力设计、修造、施工等辅助性业务单位,要与电网企业脱钩,进行公司化改造,进入市场。医疗和教育单位按国家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三产”和多种经营企业参加发电企业的重组,也可以交由地方政府管理。
(十四)重组后各类电力企业要注重转变经营机制,优化组织结构,精简管理层次,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十五)在厂网分开的重组完成以后,允许发电和电网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进一步实施股份制改造。电力企业出售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按中央与地方在企业中的资产比例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管理,原则上优先用于电力建设、完善电力环保及监控设施和处理电力体制改革中的“搁浅成本”等方面。
(十六)电力体制改革涉及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电力企业财政利益格局方面的变化与调整问题,由财政部研究制定解决办法。
四、竞价上网实行电价新机制
(十七)建立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实行发电竞价上网。在区域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根据各地电网结构、负荷分布特点及地区电价水平的具体情况,设置一个或数个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由区域电网公司负责管理。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之间实行市场开放。
(十八)逐步终止过去各级电网企业与发电厂签订的购电合同。对于外商直接投资电厂,其项目符合国家审批程序的,可采用重新协商等办法处理已签订的购电合同,也可继续执行原有购电合同。
(十九)各发电企业要尽量在内部消化新、老电厂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电价水平差别或通过资本市场的兼并收购,形成各类电厂新的市场价值,实现上网电价的平等竞争。也可采用在规定期限内过渡性的竞价方式。具体竞价办法可根据各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不同情况制定。
(二十)各地区实施竞价上网的进度要因地制宜,根据电网结构、管理水平和技术支持系统完善的条件决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尽早建立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实行竞价上网。
(二十一)建立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将电价划分为上网电价、输电电价、配电电价和终端销售电价。上网电价由国家制定的容量电价和市场竞价产生的电量电价组成;输、配电价由政府确定定价原则;销售电价以上述电价为基础形成,建立与上网电价联动的机制。政府按效率原则、激励机制和吸引投资的要求,并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对各个环节的价格进行调控和监管。
(二十二)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直供电量的价格由发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
五、设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十三)国务院下设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正部级)。该机构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按国家授权履行电力监管职责。电力监管委员会按垂直管理体系设置,向区域电网公司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派驻代表机构。
(二十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监管市场运行,维护公平竞争;根据市场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电力企业生产质量标准,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处理电力市场纠纷;负责监督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
六、分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
(二十五)尽快成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用一年时间组建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及各发电企业。各区域电网公司要抓紧完善竞价上网技术支持系统和环保实时监控设施,到“十五”末,各地区主要的发电企业均应参加统一竞价,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行新的电价机制。
(二十六)完成上述改革以后,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实行输配分开,在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
(二十七)随着“西电东送”和全国联网的推进,及时总结电力体制改革经验,进一步深化区域电网企业的体制改革。
七、完善电力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
(二十八)适时制定和修改有关电力和电价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的行政法规。尽快制定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以及发电排放环保折价标准,与竞价上网同时实施。
(二十九)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改善政府宏观调控,改革电力项目审批办法,加强电力市场监管,在国家中长期规划指导下,做好电力建设项目的前期储备工作。
(三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自律、协调、监督、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在政府、社会、电力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经政府授权,履行电力行业信息、资料的统计和分析等职责。
八、加强电力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三十一)在国务院领导下,成立由国家计委牵头,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编办、财政部、法制办、体改办,以及广东省和拟成立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电力体制改革实施工作。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精心组织,区别各地区和各电力企业的不同情况,重点安排好过渡期的实施步骤和具体措施,在总体设计下分步推进改革。有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配合。
(三十二)电力企业在改革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做好政治思想和宣传工作,加强组织纪律性,保持干部、职工队伍思想稳定。对于国有资产的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防止流失。各电力企业要明确责任,坚守岗位,服从调度,保证电网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