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破坏气候资源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气候影响,优化通风廊道布局,提高大气自净能力,避免和减轻大气污染物的滞留,减缓城市化气候效应。
10月1日,河南省首部规范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多措并举保护气候资源。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节能减排、城乡绿化、湿地保护等措施,修复、优化生态环境,改善气候条件,保护气候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在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破坏气候资源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
气候资源是一种具有长期应用价值的自然清洁资源。《条例》对太阳能、风能、云水资源、旅游气候资源等的开发利用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开发利用当地光热资源,优化农业布局,开展种植业结构调整,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引导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建设温室、大棚等农业设施,发展设施农业、特色农业、观光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促进乡村振兴。
此外,还应当科学规划风能开发利用项目,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风能资源规范有序利用。城市规划和建设要优化通风廊道布局,提高大气自净能力,避免和减轻大气污染物的滞留。支持单位和个人科学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供热采暖、制冷、光伏发电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河南省是农业大省,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工作,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对打造农业特色品牌,增加农民收入,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浙江、四川、陕西等省已开展了此项工作。因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省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气候特点、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和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等,推动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工作的开展,发展精品农业,打造特色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