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楼盘一年未纳入城市供电网络,要赔业主1000元
接房时,你注意到家里的电达到合法、正常的使用条件了吗?近日,市五中院公布一起刚审理的案件,认为新房用的是临时电,并没有达到正常的使用条件,为此判决开发商赔偿违约金。
家住江北区的何先生夫妇,在2009年8月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渝中区某小区的精装商品房,百平方米,付完65万元房款。2011年9月,何先生接房入住,可没多久就发现电压不稳,频繁跳闸,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其他住户的情况也是一样。调查发现,该房使用的是临时用电。何先生要求开发商整改并赔偿损失,但协商未果。一年后,小区才并入城市供电网络。
用了一年的临时用电,心里不爽的何先生起诉,认为这一行为构成延期交房,要求开发商按照购房合同支付违约金。开发商辩称,何先生接房时并没有对房屋的配套设施等提出意见。当时已经通电,房屋也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如果何先生认为达不到交房条件,应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法院一审驳回了何先生诉讼请求。何先生上诉。
二审时,开发商辩称何先生并没有提供用电造成的损失证明,如果认定违约,违约金额也应以弥补他的损失为限。
法院是这么判的:购房合同中的通电要求,是达到使用条件。结合订合同的目的及日常交易习惯,该“使用条件”应理解为合法、正常的用电。由于该房屋使用临时用电,并没有纳入城市供电网络,没有达到合同中约定的“使用条件”,应该视为延期交房。
市五中院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开发商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日前酌定开发商支付何先生违约金1000元。 重庆晚报见习记者赵方敏
你应该知道的“五通标准”
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健康律师称,开发商交房时会完善水、电、电话、有限电视、燃气线路基础设施,俗称五通。《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对“五通”明确规定:
住宅用电———已按照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燃气管网———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镶接。
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
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
开发商为购房者提供温泉供水等供水服务,则不属于上述规定中“住宅生活用水”的范畴,是属于增值服务,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