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本报刊登了《业主每年多交三分之一公摊电费》一文,反映了物管张先生质疑小区电梯、照明等用电均按非工业用电标准收费,导致业主多交三分之一公摊电费一事。见报后引起了市民对小区公共用电的关注。1日上午,记者走访江门供电局,就该问题进行深入了解。
供电局按物价管理部门政策执行用电价格
该局市场营销部负责人强调,对于物价部门下发的电价政策,该局均按照规定进行执行,随即拿出了三份电价文件。记者看到,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实行省网电并价的通知》中的电价分类说明对居民住宅小区公共用电电价尚未有明确指引,所以根据文件要求,对居民住宅小区公共用电一直都是归类于其它用电,执行非工业电价。直至2013年12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规定中所指的公用附属设施包括: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小区内的公共用电类别划分已有明确的规定。
该负责人介绍,居民电价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户一表”,执行阶梯电价;一种是未抄表到户,供电局抄总表计费的模式,简称合表。而执行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政策包括几种类型,住宅小区内执行居民电价的公共用电是其中一种。所以小区内的公共用电价格应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合表电价0.657元/千瓦时执行。
起因或是物管经营用电未分开所致
该局市场营销部负责人表示,“张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可能是由于该小区物业公司存在其他经营活动用电,如物业公司自身、会所、游泳池等。因无法清晰划分,因此这一类的小区公共用电仍按非工业电价执行。”记者了解到,新政策出台后,江门供电局已经按照国家发改委文件对已划分清晰的小区公共用电执行了合表电价。“若有小区存在物管经营用电和公共用电未能划清计费导致小区公共用电按非工业用电收费的情况,可及时向江门供电局95598客服热线反映。”该局负责人表示,他们将在实地走访核实后配合用户进行整改,帮助用户将两者的费用厘清。全泽超 高郡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