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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供电所人员或为渎职罪主体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01  浏览次数:216

农村地区电力安全隐患的排查,都由当地电力公司下属的供电所负责,由线路护线员具体巡查。如果供电所所长或线路护线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出现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其渎职犯罪行为是由公安机关管辖,还是由检察机关管辖呢? 

由于电力系统经过改制已成为国有公司或企业,对上述人员涉嫌的渎职行为,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渎职犯罪立案侦查,管辖权属于公安机关。但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各级政府层层签订责任状,并与条条管理的各职能部门也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安全生产方面,当地政府也与电力公司签订责任状,委托其抓好安全生产。供电所人员除按照上级职能部门的指令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外,还受地方政府委托,履行用电安全监管职责。按照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属于渎职罪主体,采取“职责说”而非“身份说”。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受政府委托所产生的“职责”具有一定的公务性质,应认定为受委托从事公务,对其违反该职责而出现的渎职行为,其立案侦查管辖权应属于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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