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资讯INDUSTRYNEWS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行情资讯
行情资讯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要求供电公司配合停电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11  来源:南方都市报  浏览次数:310
      南都讯 记者薛冰妮 行政执法中“停水停电”等手段以后可能不再那么好用了。昨日,省法制办就《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省经信委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要求供电企业配合行政执法停电。即使是用户拖欠电费中止供电,也要提前三天通知用户。

在现实生活中,在行政执法中曾出现停电的做法,以求得到群众的配合,例如征地拆迁。根据《送审稿》第59条规定,依法确需采取停电措施的,有权作出决定的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按规定程序中止供电。其中还规定,即使是用户拖欠电费需执行中止供电情形,供电企业应提前3日通知用户。

因新建、改建、扩建或计划维修、检修供电设施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企业应于中止供电前7日在媒体或者在公共场所发布公告,通知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对重要用户还应当书面通知。

此外,《送审稿》还规定,用户对其用电量、电费、电价、电能计量装置记录等用电信息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供电企业查询,供电企业应当自用户提出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

 
 
免责声明:
本站所提供的文章资讯、图片、音频、视频来源于互联网及公开渠道,仅供学习参考,版权归原创者所有! 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通知我们,我们会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