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在行政执法中曾出现停电的做法,以求得到群众的配合,例如征地拆迁。根据《送审稿》第59条规定,依法确需采取停电措施的,有权作出决定的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按规定程序中止供电。其中还规定,即使是用户拖欠电费需执行中止供电情形,供电企业应提前3日通知用户。
因新建、改建、扩建或计划维修、检修供电设施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企业应于中止供电前7日在媒体或者在公共场所发布公告,通知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对重要用户还应当书面通知。
此外,《送审稿》还规定,用户对其用电量、电费、电价、电能计量装置记录等用电信息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供电企业查询,供电企业应当自用户提出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