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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供电局营业部副主任收受12万被判10年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14  来源:广州日报  浏览次数:321

原标题:收受12万被判10年

海珠供电局营业部副主任不服一审判决

曾杰锋犯受贿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曾杰锋虽属自动投案,但未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

本报讯 (记者刘晓星)为了12万元,43岁的曾杰锋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他因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曾任海珠供电局营业部副主任、计划建设部主任的他,利用职务便利,在审批项目协议过程中收钱为他人加快相关流程进度。自以为只是两万、三万地收点“小钱”没事,却还是逃不过法律的严惩。日前,此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收受4人12万元

越秀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至2010年,曾杰锋利用负责协调、审批光大花园外电工程项目用电协议的职务便利,帮助用电申请人许某加快相关流程进度,先后两次收受贿赂人民币共计2万元。2010年间,曾杰锋利用负责协调、审批石溪业扩配套工程项目供电方式的职务便利,帮助邝某加快相关流程进度,先后两次收受人民币3万元。2009年至2011年间,其利用负责协调、审批光大橡园外电工程供电方式的职务便利,帮助刁某加快相关流程进度,先后两次收受人民币5万元。2011年,曾杰锋为李某承接广东省政府外事办业扩配套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收受人民币2万元。

一审未被认定自首

在一审中,曾杰锋辩称,在收受邝某的3万元中,有2万元用于部门旅游。越秀法院一审查明,目前证据不足以证实这3万元与部门旅游花费的2万元属于同一笔款项。且赃款去向及用途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影响对被告人收受财物行为的定性。

曾杰锋犯受贿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另外,曾杰锋虽属自动投案,但未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但他在被刑拘后能交代自己的主要罪行,并退出大部分赃款,可从轻处罚。据此,越秀法院一审判决曾杰锋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财产1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及追缴。

判后,曾杰锋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目前案件仍在二审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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