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修改稿》中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登记出售者的单位名称、地址、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来源、规格、数量和去向;不得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电力设施器材。登记的记录应当保存两年。如未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不完整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登记记录的,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电力设施器材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飞行、滑翔、施放风筝或者其他空中飘浮物体;不得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张贴广告、标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