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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需“实名制”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11-24  来源:城市晚报  浏览次数:202
????? 昨日,在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遇文书作了关于《吉林省电力实施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最新提出: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需登记出售者的详细信息。

  《草案修改稿》中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登记出售者的单位名称、地址、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来源、规格、数量和去向;不得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电力设施器材。登记的记录应当保存两年。如未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不完整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登记记录的,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电力设施器材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飞行、滑翔、施放风筝或者其他空中飘浮物体;不得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张贴广告、标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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