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的施工安全管理,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林业、国土资源、交通、水利、铁路和电力企业等部门参与配合。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经本区域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审核和批准后,方可进行。对未经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加强施工管理范围涉及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超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穿越输配电线路走廊、地下电缆通道或变电设施的建设工程;其它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