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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召开座谈会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7-07  来源:发改委网站  浏览次数:126
为进一步增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可操作性,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任珑司长带队赴青海省调研,并在德令哈和西宁召开座谈会,听取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意见。 任珑同志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草《条例》作为完善招投标法律制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一项重要工作和抓手。《条例》已连续3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3年来,国家发改委从确定起草思路框架、完成初稿到正式对外征求意见,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今年以来,陆续召开了若干座谈会和地区片会,听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意见。考虑到各地区之间发展水平不同,面临的情况和问题有很大差异,此次到青海调研和座谈,主要目的是广泛听取意见,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使之能满足各地实际需要。 参会同志一致认为,制定《条例》对于统一招标投标法律规则,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十分必要和及时,《条例》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可行,也有不少亮点。各参会同志结合实际工作,反映了青海省招标投标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条例》提出了很多建议,主要有: 一是关于行政监管。多头管理是当前招投标行政监管方面存在的最大问题,既影响了行政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也降低了行政监管效率。对此,建议统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并合理划分地方各级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权限,建立规范有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 二是关于行业自律。招标投标协会是联系市场主体与行政监管部门的桥梁,是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重要力量。有必要在《条例》中进一步充实招标投标协会的有关规定,规范各地招标投标协会的组建,明确招标投标协会的定位,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三是关于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库库容有限,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找不到合适的评标专家,是青海省招投标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此,建议明确要求各省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从而解决各地评标专家资源不足的问题。 四是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附属于有关政府部门、未与政府脱钩的现象,在青海仍普遍存在。这既不利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也引发了一些腐败问题。对此,建议明确要求在限期内实现招标代理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五是关于信用制度。针对当前信用制度缺失问题,建议建立统一的信用平台,集中公布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资质资格、业绩,以及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及时淘汰履约能力差、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在净化招标投标市场的同时,也有利于减轻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压力。 六是关于从业人员。严格招投标从业人员市场准入,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目前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专业技能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建议加快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管理。 七是关于自行招标。《条例》对委托招标进行了严格规范。为避免招标人利用自行招标明招暗定,建议从专业人员数量、相关招标经验等方面,进一步提高自行招标的门槛,或考虑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委托招标。 八是关于电子招标。目前,不少地方已开始实行电子招标,但具体程序、规则和要求差别较大。为促进电子招标的健康发展,建议对电子招标进行统一规范,细化有关规定。此外,参会人员还对资格预审、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任珑同志在会议总结中指出,青海省发改委和海西州发改委为这次调研和座谈做了大量工作,各与会单位也作了精心准备,多方位地反映了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很多好的建议,有利于进一步了解实情、理清思路、完善《条例》相关规定。任珑同志强调,作为一部专业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行政法规,《条例》需要广泛听取招标投标一线工作人员的意见。对于与会代表的建议,法规司将一一进行认真梳理: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意见,《条例》将切实吸收采纳;因利益冲突存在的意见分歧,将按照权利和义务一致、权利和责任一致的要求,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任珑同志表示,根据市场主体意见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将再次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交换意见,争取在年内上报国务院审议。在《条例》上报之前,欢迎各方面随时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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