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删除了有关对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条款。
针对原草案提出的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提出,对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
首先,很难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用电、气、自来水的基数。合理的累进加价幅度也难以确定。其次,由于低收入水平的家庭对加价承受能力弱,即使加价幅度不高,也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此外,目前许多城市已实行用卡购电、购水、购气的办法,从技术上很难做到按每户的不同基数累进加价收费。
有关专家表示,这意味着国家近期不会以立法方式推进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此前,环保学界对居民用电、气、水实行阶梯收费制的呼声甚高。因为累进加价收费可以通过增加边际消费价格的方式,提高对资源性产品过量消耗的成本,达到节约使用的目的。
目前,国内已经有部分城市开始试点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收费制度,核心的做法是"分户计量、分级计价"。2006年8月1日,浙江率先试点累进加价收费。宁波确定的居民水费基数为:一级17吨及以下,二级18-30吨,三级31吨以上,而对应的水价分别为2.10元、2.93元和3.75元。
循环经济法于2005年列入立法计划,2007年8月,循环经济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望于今年年内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