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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电网非居民照明用电实行城乡同价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4-30  来源:国资委网站  浏览次数:174
按照国家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总体要求,近日,经陕西省政府同意,陕西省物价局对陕西电网非居民照明用电政策进行调整,从4月份起,实行城乡电网非居民照明用电同价。据测算,此举将减少陕西省农民群众用电支出8000万元。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相关文件,在实行城乡居民照明用电同价后,同价水平按陕西省物价局(2006)年98号文规定的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中非居民照明电价水平执行,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同时调整陕西电网趸售电价,趸售电价表中非居民照明用电趸售价格均按每千瓦时0.4219元执行,从2008年4月1日抄见电量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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