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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47条规定促节能减排,严控双高行业过快增长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2-10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244
  为实现“十一五”规划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吉林省政府日前出台节能减排综合方案。方案要求,到2010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65吨标准煤下降到1.16吨标准煤,降低30%;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35%;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4.7%,COD排放量削减10.3%;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5%。   吉林省节能减排综合方案共有47条规定,主要包括: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从源头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建设项目,同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   各级政府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对没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省安排投资以及上报国家申请资金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统筹安排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实施进度。地方政府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十一五”末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30座,日处理能力达到123.5万吨。   加快实施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列入减排计划的老机组必须按期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新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2010年底前全省完成关停小火电机组142.7万千瓦,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5300吨。   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未完成总量控制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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