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资讯INDUSTRYNEWS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行情资讯
行情资讯

关于浚县农业排灌用电的调查分析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1-24  来源:《农村工副业及农业排灌用电管理优秀论文集》  作者:宋良才 张晓东 胡黎明 郭宪玉  浏览次数:263
随着国家农业政策的调整,农民种地的积极性大幅度提高,地处豫北的浚县作为典型的农业县,有农业灌溉机井14000余眼。如何落实“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农电发展战略,缓解电力排灌日益突出造成的矛盾,成为农电工作者的一项重要课题。现对浚县农业排灌用电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 一、浚县农业排灌用电现状 浚县地处豫北,辖2乡8镇,面积1030km2,人口66.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51万人,耕地96万亩,粮食年产量70万吨以上,是较为典型的农业县,产粮大县,古有“浚滑收、顾九州”和“黎阳丰、九州兴”的美誉。由于气候干旱少雨,该县农业生产靠水利灌溉,其中主要以机井灌溉为主。在105万亩耕地中,用电灌溉的耕地72万亩,其他方法灌溉的10余万亩。全县现有农业灌概机井14893眼,其中电力排灌机井10884眼,其他方式抽水的4009眼。 全县现有农业排灌主干线及分支10kV线路640km,除公用线路外,产权属村集体的有189处,110km;属个人的有112处,约40余km。低压排灌线路中属村集体的274km,属个人的31km。共有1375台农业排灌专用变压器,其中产权属村集体的648台,容量4.39万kV·A,属个人的727台,容量2.85万kV·A,另有当地供电企业所属的混合配变有385台带有排灌负荷,容量2.6万kV·A。在抗旱高峰时段,共有用电负荷8万kW以上,低谷时为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产权多元化致使政策的滞后和脱节 当前农业排灌台变按投资初始所有权大致有三种形式:供电部门所有;村集体所有; 个人所有,其中又有某一个人独资和某几人共同出资等形式。在开展“两改一同价”时,国发【1999】2号文件规定所有集体电力资产无偿划拨给供电企业,但农村排灌用电线路和变压器等设备不在划拨之列。并目前大部分村集体已将这些设施的经营权承包给个人。产权、经营权的多样化使得现有政策得不到落实,也为下一步相关政策的制定、出台和执行存在较多现实问题。 (二)用电设施建设落后于国家政策规定和农业排灌需求,距离新农村电气化的标准要求距离尚大 此问题突出表现在,农业排灌用电线路不完整且年久失修,配套设施残缺不全,线路半径较长,线径较细,绝缘老化。据统计,该县农业排灌线路于1998年以前投资建设的640km,占全县电力排灌线路40%;线路在25平方及以下的约占35%,导线一分为二使用的情况依然存在。经过近几年供电企业的积极努力,新装和改造后现有S9及以上型号的排灌变压器1435台,约占全县电力排灌变压器的65%。一变多井的现象较为普遍。逢天气干旱年份,水位下降,农民纷纷使用大功率电机,使变压器满负荷甚至过载运行,电能质量较差。调查发现,抗旱高峰期间井台电压合格的仅占50%。 按照国家节能减排政策,S7及以下的高耗能变压器属明确被淘汰行列。但由于历史的形成、现实的需要等原因,在浚县仍有共计455台总容量32660kV·A的64、73、SG、S7型变压器还在运行使用中。由于这些变压器仍在使用中,村集体、个人不愿投资更换,供电企业既没有资金也没有权力替产权所有人对该类设备进行整体更换。落实国家节能政策,作为基层供电单位有心而无力。个别新上变压器,虽然已列入淘汰行列,按照规定不让进网运行,但苦于没有资金投入,而农民的目的是最少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效益,浇地心情又迫切而必要,导致供电企业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三)排灌用电安全隐患多,管理责任不明确 用电设施建设滞后,带来一系列影响安全用电的事件发生。由于线路长、线径细,用电调峰时导线、线夹烧损现象不断发生,部分农民急于争农时、保收成,存在私自处理事故接引导线等现象;落后的变压器跑冒滴漏现象大量存在;由于私自改动保护装置,大负荷时不断有变压器冒烟甚至起火;线树矛盾造成供电企业线路跳闸的现象也不时发生等。所有这些,为广大的农业排灌用电和电网的安全稳定支行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同时,由于产权和经营权的多元化,使得大量浚县农业排灌用电80%电线路和30%以上的设备管理责任不足够明确,使得供电企业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力不从心。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产权所有人对该设备负责,同时也规定供电企业有监督所有人安全使用等责任。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线路、设备,虽经供电企业的多次催办,很多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不愿投资或没有资金投入来解决。采取停送电的方法来强制执行在现实工作和生活中并不是一件好方法,同时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对解决此类隐患问题的积极性不高,供电企业要解决问题需要付出较大代价。 (四)涉电纠纷影响和谐农村建设 伴随着农民法制意识的日益提高,在因电力设施发生纠纷时,供电企业不断被连带诉至法院,造成与供电企业、农村电工间关系紧张,同时也易引发其他影响和谐的社会问题。 (五)末端电费界限不清 目前,当地供电企业对客户收取仅电费一项,为400V直接到户电价为每千瓦时0.604元,对10kV高供客户为:普通井每千瓦时0.483元,深井每千瓦时0.463元,而配变承包人或机井承包人在收取电费时,绝大多数与机泵管带维修费、折旧费、水费、看井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的收取没有明显分开,浇地费用按0.52~1(元/小时)收取不等。由于除电费外的其他费用没有明确的标准,而费用是按小时计取的,与电费计量相近,致使农民产生误解,认为浇地用电,收的就是电费,由此断定电价过高,违反国家电价政策。有个别农民不时向上级反映,影响了供电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六)设施被盗事件频发 农排台变大多处于野外,特别是在冬天农闲季节,被盗现象频繁发生。仅在2006年,浚县境内就有69台变压器被盗。在没有保险保障的情况下,部分农民采取价格十分低廉的不合格产品甚至利用废旧材料重新架设(这种事情很多情况下供电企业是无力阻止的),从而使本来架设标准就低的线路设备更是惨不忍睹。 (七)有关人员综合及专业素质较差,培训工作落实难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绝大多数的排灌设备操作人员和约三分之二的台变所有人,未经过专门培训,安全意识淡薄,不注意设备维护、检修,对设备安装、运行不熟悉,有的甚至缺乏基本的电工知识。人员身份和利益主体的多样性、流动性以及培训责任单位、培训成本等问题造成培训工作落实难。 三、应对措施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要改变当前农业排灌用电现状,出台政策是前提,融入资金是核心,价格界定是关键,安全稳定是手段,造福农民是目的。 (一)积极推动有关政策的出台 农网改造工程历经一、二期及县城电网改造以及“户户通电”工程,解决了生活用电问题和部分电网问题。由于总体资金的限制,有关部门政策规定农村排灌线路改造为计划外工程,所以多数农民需求较迫切的农业排灌电力设施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需要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积极推动相关政策的出台。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1、投资融资政策。可以出台政策,由政府财政扶持,以企业贷款、自筹主导,吸引多方融资和农民投资。经济较发达的县市也可出台政策,如返还地方附加费给供电企业,专门用于解决农业排灌问题等。 2、投资回报政策:无论是企业和个人,投资的目的一方面在于服务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的增收,另一方面也要求有一定的经济回报。因此,制定相关的投资回报政策也是必要的。这包括: (1)销售电价。可对现行电价进行调整,以利于加快融资力度、加强设施管理,同时更合理地调整利益分配,增加农民收入。 (2)末端使用价格。可以电价的基础上增加机泵管带维修费、折旧费、水费、人工费、管理费等分区域、井深等情况制定一个合理的价格区间。利于加快电力排灌的推广使用,落实国家节能降耗政策。 (3)施工取费标准。可以适当降低施工队伍税收、降低工程取费标准、降低施工培青标准等,整体降低工程投资,以期加快排灌用电问题的整体解决。 3、有偿服务政策。从调查分析可以看出,农业排灌用电问题是一个涉及面广,人力、物力各方面投入较大,持续长远的工作,要达到长期持续做好的目的,必须出台有偿服务政策,界清有偿服务的内容和标准,明确相关价格,这是集体、个人安全用电的有力辅助,也是经济社会和供电企业和谐发展的必要保证。 4、安全保证政策。要做出政策界定,在供用电双方其中一方尽到责任的情况下,加大对另一方即责任方的惩处力度,依法加大安全保障力度,努力营造安全和谐的供用电环境。 (二)加大投资力度,服务新农村建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决策。电力作为建设新农村的能源保障和动力支撑,其建设意义不言而喻。在浚县,利用柴油机浇灌每亩地需60多元,而电力排灌仅需40元左右,从减轻农民负担、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加大投资、加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据调查分析,对于浚县境内的农业排灌用电设施,若要对现有设施进行改造,对4009眼井进行供电设施建设,按新农村电气化标准进行建设改造,需要新建改造10kV线路755km,新建改造配电线路1345km,新建变压器382台,容量约25000kV·A,更换高耗能等问题变压器455台,容量32660kV·A,工程总投资约2亿元。这还不包括因用电设施增加而必须配套进行的电网建设和改造费用。面对高额的资金缺口,政策推动,多方结合,科学规划,逐步实施,合理回报是解决该问题的根本途径。 (三)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稳定有序供电 在政府的支持下,供电企业可以与排灌设施的产权所有者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安全供用电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在线路、主设备建设(改造)的同时,完善保护装置;在有偿服务做保证的前提下,组织定期对农村排灌的用电设备进行检查、试验,发现设备重大缺陷和严重违章现象,按程序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有序供用电政策。 (四)严格执行电价政策,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用得放心、用得明白 作为排灌设施所有人,有责任把收取费用的构成解释精楚,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在有条件的地方,推广使用磁卡表售电,先交费买卡,后用电,既避免了搭车收费和乱收费现象,也能克服农业排灌电费拖欠问题。只要划清了电价和末端使用价格间的界限和区别,农民心里明白,涉及农业排灌电价的信访问题必将明显减少。 (五)广泛采取新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措施,多方联手,严防重打电力设施被盗案件 要不断改进管理方法,加大对线路、设施的巡查力度;充分利用农村治安联防组织,加强沟通和协调;积极推广应用变压器在线报警检测、移动变压器等新技术,努力通过管理、技术方式变事后打击为事前防范。同时,寻求公安、法院等单位的支持和帮助,多方联手,共同严厉打击电力设施被盗案件。 (六)多措并举,大力普及安全用电知识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集中对所管辖区的排灌电力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做好记录,绘制示意图,以备存档和维护。同时,可以建立健全农村排灌安全用电管理体系,建立电工包村、包点服务制度。针对农村排灌安全用电的薄弱环节,加大宣传力度,明确职责范围。采取各种措施宣传安全用电常识,增强农民安全用电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四、结束语 解决农业排灌用电问题,是一项利国利民、稳定发展的大事,也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长远的好事,符合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尽管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只要有党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有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参与、有参战人员的积极努力,相信好事一定能办好,实事一定能办实,广大农民的生产条件一定能很快速得到改善。
 
 
免责声明:
本站所提供的文章资讯、图片、音频、视频来源于互联网及公开渠道,仅供学习参考,版权归原创者所有! 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通知我们,我们会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